1、Q/SOM Q/SSJ山东三斋酱菜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SJ 0004S-2015腌渍食用菌制品2015-09-10发布 2015-09-15实施山东三斋酱菜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1Q/SSJ 0004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三斋酱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玉珍 赵春华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腌渍食用菌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腌渍食用菌制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
2、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菌(金针菇、杏鲍菇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辣椒酱、玉米油、谷氨酸钠(味精)等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柠檬酸,经原料预处理、烫漂、腌渍、调味、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即食腌渍食用菌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
3、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51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461 食用盐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111 玉米油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5、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749 绿色食品 食用菌NY/T 1070 辣椒酱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 3.1.1 金针菇、杏鲍菇 应符合NY/T 749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3 辣椒酱应符合NY/T 1070的规定。3.1.4 玉米油应符合GB 19111的规定。3.1.5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
6、.1.6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7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 的规定。3.1.8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3.1.9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 3.1.10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3.2 生产工艺 原料挑选分切烫漂腌渍调味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具有产品应有香气,无不良气味。滋味无异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可见外来异物。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90食盐(以氯化钠计)
7、/(g/100g) 8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mg/100g) 0.25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20.0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总汞(以Hg计)/(mg/kg) 0.1镉(以Cd计)/(mg/kg) 0.5六六六/(mg/kg) 0.1滴滴涕/(mg/kg) 0.1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瓶(袋)装散装大肠菌群/(MPN/100g ) 3090 表4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
8、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在自然光线条件下观察容器密封情况、外观,并将内容物倒入洁净的瓷
9、盘中,观察其色泽及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食盐按GB/T 5009.51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酸价按GB/T 5009.37的方法测定6.2.4 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的方法测定6.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亚硝酸盐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六六六、滴滴涕按规定GB/
10、T 5009.19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袋),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盐、亚硝酸盐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