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RYY)新民市瑞营饮料厂 发布2012-02-08实施2012-01-15发布果 味 饮 料Q/RYY 0001S2012新民市瑞营饮料厂企业标准Q/RYY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新民市瑞营饮料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殿茂。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RYY 0001S-2012果 味 饮 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味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为原水,经净化过滤,添加果浆、白砂糖、甜味剂、食用香料等食品添加剂,经调配、杀菌、灌装封盖、包装而成的具有相应风味的果味饮料。2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的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
3、浆)卫生标准QB/T 1505 食用香精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材料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3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3.1.4 果浆: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该品种应有色泽滋、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气味组织状态液体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1Q/
4、RYY 0001S-2012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总酸(以柠檬酸计)/(g/L)1.5总砷(以As计)/(mg/L)0.2铅(以pb计)/(mg/L)0.3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项 目菌落总数/(cfu/ml)100大肠菌群/(MPN/100ml)6霉菌/(cfu/ml)10酵母/(cfu/ml)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
5、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式进行。4.2 理化指标4.2.1 总酸按GB/T 12456 的规定进行。4.2.2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1 规定进行检验。24.4 净含量偏差Q/RYY 0001S-2012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产品出厂检验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每批随机抽取10瓶产品作为检验样品。5.2 出厂检验5.2.1 产品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
6、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
7、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的预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应标明果味的类型。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净含量、怕晒、怕雨、严禁摔撞等标识。 6.2 包装 产品销售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产品运输包装采用纸箱。6.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防潮、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中,且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3Q/RYY 0001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