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OM Q/SDABS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ABS 0018S-2015蛹虫草益生菌粉(固体饮料)2015-06-10发布 2015-06-10实施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3 Q/SDABS 0017S-2014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晏卫东。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蛹虫草益生菌粉(固体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益生菌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
2、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蛹虫草、双歧杆菌属、乳杆菌属等菌种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裸藻、麦芽糊精、食用葡萄糖、菊粉、低聚果糖、大豆膳食纤维粉、虾青素、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子、葛根、山药、茯苓、木耳、菊花、莲子、山楂、香橼、佛手、食品添加剂聚葡萄糖、木糖醇、-胡萝卜素、番茄红素以及营养强化剂维生素C、维生素E中的一种或几种,经原辅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蛹虫草益生菌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
3、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GB 5009.3 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82 食品中维生素A和维生素E的测定GB/T 5009.159 食品中还原型抗坏血酸的测定GB/T 6192 黑木耳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胡萝卜素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756 食品安全
5、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醋酸生育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3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GB/T 23528 低聚果糖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KYP 0002 S 昆明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虾青素制品NY/T 1676 食用菌中粗多糖含量的测定国家质量监
6、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3号 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 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 卫生部关于亚硝酸钾等27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0号 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实施手册卫办监督发【2010】65号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蛹虫草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3号的规定。 3.1.2 双歧杆菌属、
7、乳杆菌属等菌种要求活菌数在11010cfu/g以上,并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65号的规定。3.1.3 裸藻 应符合GB 19643及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0号的规定。3.1.4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3.1.5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3.1.6 菊粉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的规定。3.1.7 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3.1.8 大豆膳食纤维粉应符合GB/T 22494的规定。3.1.9 胡萝卜素应符合GB 8821的规定。3.1.10 维生素C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1.11 维生素E 应符合GB 147
8、56 的规定。3.1.12 聚葡萄糖应符合GB 25541的规定。3.1.13 木糖醇应符合GB 13509的规定。3.1.14 番茄红素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的规定。3.1.15 木耳应符合GB/T 6192的规定。3.1.16 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子、葛根、山药、茯苓、菊花、莲子、山楂、香橼、佛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人参(人工种植)还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3.2 3.2 生产工艺 原辅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目要 求色泽具有产品特有的色泽组织形态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
9、和气味、无异味滋味、气味颗粒或粉末、无结块现象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物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水分/(g/100g) 5.0腺苷(mg/100g) 0.3多糖(mg/100g) 15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维生素C/(mg/kg)10002250(限强化维生素C的)维生素E/(mg/kg)1040(限强化维生素E的)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一般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乳杆菌数/(CFU/g) 11010双歧杆菌数/(CFU/g) 11010大肠菌群/(MPN/100g) 40霉菌/(C
10、FU/g) 50表4 致病菌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 1000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GB14880及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
11、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 去适量样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腺苷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实施手册中保健食品中腺苷的测定方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多糖按NY/T 1676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维生素C 按GB/T 5009.159规定
12、的方法测定。6.2.7 维生素E 按GB/T 5009.82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乳杆菌和双歧杆菌按GB 4789.35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第二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同班次,一次投料为一批。每批成品中随机抽样,但每批样品
13、抽样基数不少于200 个包装。其中:一份作检验用,一份留作备检。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腺苷、多糖、乳酸菌(乳杆菌、双歧杆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