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OM Q/SDHK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HK 0001S-2015代替 Q/SDHK 0001S-2012熏烧烤禽肉2015-08-28发布 2015-08-29实施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1Q/SDHK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SDHK 0001S-2012熏烧烤禽肉。本标准与Q/SDHK 0001S-2012熏烧烤禽肉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引用文件发生变化增加铬、N-二甲基亚硝胺、复合磷酸盐指标“无机砷”改为“总砷”增加单核细胞
2、增生李斯特氏菌指标。删掉志贺氏菌指标本标准由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明 武金贺 苏静红 丛建强。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复审。1熏烧烤禽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熏烧烤禽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经检验检疫的鲜冻鸡、鸭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白砂糖、鸡精、麦芽糖饴等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脱氢乙酸钠、乳酸链球菌素),经清洗、腌制、熏烧烤、冷却、真空包装、杀菌(速冻)、成品包装、贮存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熏烧烤禽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本标准的条
3、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6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 芘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87 食品中磷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
5、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869 鲜、冻禽产品GB/T 20883 麦芽糖GB 25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酸钠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 2394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
6、料要求3.1.1 鸡、鸭肉 应符合GB 16869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5 麦芽糖饴 应符合GB/T 20883的规定。3.1.6 鸡精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3.1.7 双乙酸钠应符合GB 25538的规定。3.1.8 脱氢乙酸钠 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3.1.9 乳酸链球菌素 应符合QB 2394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清洗腌制熏烧烤冷却真空包装杀菌(或速冻)成品包装贮存。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
7、肌肉切面鲜艳有光泽,微红色,脂肪呈浅黄色滋味与气味具有熏烧烤禽肉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性 状肌肉组织紧密,有弹性杂 质无肉眼可见物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氯化钠(以NaCl计)/(g/100g) 4.0总砷/(mg/kg) 0.05铅(以Pb计)/(mg/kg) 0.5镉(以Cd计)/mg/kg) 0.1铬(以Cr计)/mg/kg) 1.0总汞(以Hg计)/(mg/kg) 0.05苯并(a)芘/(ug/kg) 5.0N-二甲基亚硝胺 (g/kg) 3.0亚硝酸盐(g/kg) 按GB 2760执行 复合磷酸盐(以PO43-计)/(g/kg) 5.0
8、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50 000大肠菌群/(MPN/100g) 90表4 致病菌限量项 目采用方案及限量指标ncm M沙门氏菌500-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 1000 CFU/g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
9、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在光线充足、空气清洁的实验室内,将样品倒入白色搪瓷盘中置于明亮处,由检验人员目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有无杂质,并鼻闻样品的气味,口尝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氯化钠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苯并(a)芘按GB/T
10、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N-二甲基亚硝胺按GB/T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亚硝酸盐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6.2.10 复合磷酸盐按GB/T 5009.87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按GB 4789.30规定的方法检验。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1、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方法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 ,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
12、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 内包装使用复合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 的规定。8.2.2 外包装使用瓦楞纸箱, 应符合GB/T 6543 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运输所用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密闭、0-4或-18以下的成品库内,禁止与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物品、非食品及生制食品混放。8.4.2 在上述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高温灭菌产品保质期为3个月,低温-18以下冷藏产品保质期6个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