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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X 0001 S-2015 山东鼎鑫食品有限公司 即食菇菌罐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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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SLW 0003S-2010山东鼎鑫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2015-04-20实施2015-03-20发布即食菇菌罐头Q/SDX 0001S-2015Q/SDX山东鼎鑫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1Q/SDX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鼎鑫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军、郑法忠。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Q/SDX 0001S-2015即食菇菌罐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菇菌罐头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

2、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鲜蘑菇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香辛料调味品等辅料和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山梨酸钾、乙酰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链球菌素,经原料选剔预处理、卤制(腌渍)、调配、灌装、真空(或封盖)、杀菌、冷却、包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的即食菇菌罐头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3、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

4、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3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2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5、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QB 2394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食用鲜蘑菇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应新鲜、饱满、无腐烂、无斑病的现象。3.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6、2716的规定。3.1.3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5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6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7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3.1.8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3.1.9 乙酰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3.1.10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3.1.11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8273的规定。3.1.12 乳酸链球菌素应符合QB 2394的规定。3.1.13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

7、定。3.2 生产工艺:原料选剔预处理卤制(腌渍)调配灌装真空(或封盖)杀菌冷却包装产品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气味和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香气、无异味组织形态菇形或菇耳形态正常,无变霉、无腐烂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固形物含量/( g/100g) 52pH值5.07.0氯化钠(以NaCl计)/(g/100g)2.09.0铅(Pb)/(mg/kg) 1.0镉(Cd)/(mg/kg) 0.5总砷/(mg/kg) 0.5总汞(Hg)/(mg/kg) 0.1

8、六六六/(mg/kg) 0.1滴滴涕/(mg/kg) 0.1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 0.05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3.6 净含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0、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6.2 理化指标6.2.1 固形物含量、pH值按GB

9、/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氯化钠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由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

10、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罐(瓶、袋),随机抽取18罐(瓶、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3 检验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商业无菌、净含量。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试制和批量生产前;原材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

11、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4.3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志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1.3 产品标识应

12、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2 包装产品的内包装容器应符合GB 9683、GB/T 10004、QB/T 4594的规定,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包装物应清洁卫生,封口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防雨、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物品混装。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8.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贮,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在常温条件下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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