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OM Q/LSY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SY 0001S-2015 代替Q/LSY 0001S-2012有机面粉2015-02-12发布 2015-02-12实施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1Q/LSY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LSY 0001S-2012有机面粉。本标准与Q/LSY 0001S-2012有机面粉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理化指标无机砷、镉、铅、溴氰菊酯增加了GB/T 19630.2 、GB/T 19630.
2、3引用文件变更了发布单位名称调整了全麦粉的粗细度本标准由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淑芳、朱俭玉、王增明、刘静。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有机面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机小麦粉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有机小麦为原料,经清理、水分调节、去麸皮(或不去麸皮)研磨、筛理加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有机小麦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3、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l的测定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
4、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GB/T 5504 粮油检验 小麦粉加工精度检验GB/T 5505 粮油检验 灰分测定法GB/T 5506.2 小麦和小麦粉 面筋含量 第2部分:仪器法测定湿面筋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24905 粮食包装 小麦粉袋GB 13122 面粉厂卫生规范GB/T 19630
5、 有机产品GB/T 19630.2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3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分类 根据产品灰分和面筋质要求不同,可分为全麦粉、精制粉、面粉。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4.1.1 有机小麦应符合GB/T 19630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生产工艺清理水分调节去麸皮(或不去麸皮)研磨筛理包装检验入库。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呈白色,色泽一致滋味与气味应
6、具有该产品应有之气味,无异味性 状呈粉状,无霉变和结块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全麦粉精制粉面粉加工精度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粉色麸星粗细度/(%)全部通过CB36号筛,留存CB42号筛不超过10.0%全部通过CB36号筛,留存CB42号筛不超过15.0%灰分/(%)(以干物计) 1.300.680.95面筋质/(%)(以湿重计) 24.027.025含砂量/(%) 0.02磁性金属物/(g/kg) 0.003水分/(%) 13.514.013.5脂肪酸值(以湿基计/(mgKOH/100g) 60黄曲霉毒素B1 /(g/kg) 5汞(以
7、Hg计)/( mg/kg) 0.01无机砷(以As计)(mg/kg) 0.05镉(以Cd计)/(mg/kg) 0.05铅(以Pb计)/(mg/kg) 0.1六六六/(mg/kg) 不得检出滴滴涕/(mg/kg) 不得检出溴氰菊酯/(mg/kg) 0.24.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3122 、GB/T 19630.2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检验6.2.1 加工精度按GB/T 5504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灰分按GB/T
8、5505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粗细度按GB/T 5507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面筋质按GB/T 5506.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含砂量按GB/T 5508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磁性金属物按GB/T 5509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水分按GB/T 5497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脂肪酸值按GB/T 5510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2.10 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2.11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12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9、。6.2.1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14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6.2.15 溴氰菊酯 按GB/T 5009.110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按GB/T 5490和GB/T 5491规定的方法执行。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灰分、粗细度。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
10、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卫生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
11、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T 19630.3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包装采用布袋、纸袋、塑料袋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24905和GB/T 19630.2的规定。8.2.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