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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AD 0003 S-2015 无棣安德食品有限公司 海带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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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WAD无棣安德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WAD 0003S-2015 海带丝2015-01-27发布 2015-01-29实施无棣安德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6Q/WAD 0003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无棣安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德胜。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海带丝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带丝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带丝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等辅料

2、,经清洗、烘干、分选、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干海带丝。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3、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

4、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SC/T 3212 盐渍海带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盐渍海带丝应符合SC/T 3212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验收清洗烘干分选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外观形状、大小基本一致色 泽 呈深棕色至浅棕色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 质正常视力下

5、无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 /(g/100g) 24.0食盐(以NaCl计)/(g/100g) 15铅(以Pb计)/(mg/kg) 1.0无机砷(以As计)/ (mg/kg) 0.5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25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霉菌 /(cfu/g) 30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执行GB 29921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

6、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5.1.1 色泽、组织状态与杂质正常室温光线下,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迎光观察其状态、色泽及杂质。5.1.2滋味与气味在室温下,取一定量被测样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检验有无异常气味与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食盐按GB/T 12457的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照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

7、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7、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随机抽取20袋,总量不少于2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检。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盐、

8、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

9、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OPP/CPP复合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 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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