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OM Q/ZAJ山东奥京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AJ 0001S2014免洗红枣2014-10-10发布 2014-10-10实施山东奥京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1Q/ZAJ 0001S-2014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奥京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金胜。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免洗红枣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免洗红枣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枣为主要原料、经
2、清洗、去核或不去核后烘干制成的免洗红枣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4789.3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
3、35 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4884 蜜饯卫生标准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分类按质量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品种可分为金丝枣、无核金丝枣、大红枣、新疆枣等。4 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水源
4、要求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1.2免洗红枣:应符合GB/T 5835规定。4.2生产工艺原料验收筛选去核(或不去核)清洗烘干包装检验入库。4.3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金丝枣、无核金丝枣、大红枣、新疆枣)一级二级三级果形和个头果形饱满,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个头均匀。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个头均匀。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具有的特征,个头相对均匀。品质肉质肥厚,原果味浓,味甜纯正,无异味,枣身干爽,手握不粘个,总糖含量70%,无杂质。有原果味,味甜纯正无异味,枣身干爽,手握不粘个,总糖含量65%,无杂质。有原果味,味甜纯正无异味,枣身干爽,手握不粘个
5、,总糖含量60%,无杂质。损伤和缺点无霉变、不成熟果,允许虫果、破头、油头三项计数不超过5%。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3%。无霉烂、不成熟果,破头、油头、虫果三项各不超过5%。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 25铅(Pb)/(mg/kg) 1.0镉(以Cd计)/(mg/kg) 0.05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1六六六/(mg/kg) 0.05滴滴涕/(mg/kg) 0.05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 指 标菌落总数/(cfu/g) 800大肠菌群/(MPN/100g ) 30致病菌(沙门氏
6、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6.1.1 色泽、形态将样品平铺在白色洁净的平面上,用目测方法观察评定。6.1.2 个头于样枣中按四分法取样1000g观察枣粒大小及均匀程度。6.1.3 品质随机采取样枣10粒,用不锈钢小刀逐个纵剖切开,观察切面果肉肥厚情况。6.1.4 损伤及缺点于1000g枣样中,检出不熟枣、病虫枣、霉烂级破头、油头枣,称重。按公式(1)计算不合格枣的百分率。不合格枣(%)(不合格枣
7、重量g/样品的重量g)100 (1)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5卫生指标检测污染物、农药残留量分别按GB2
8、762和GB2763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标准执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7.2.1 每批产品的抽样数量100件(箱)以下者按3%抽取,100件(箱)以上者每增100件(箱)增抽1件(箱);增加部分不足100件(箱)时按100件(箱)计算。7.2.2 抽样时应在全批货物的不同部位按规定件数抽取样品。再从每件的上、中、下分别抽取样品,将所取全部样品充分混匀,以四分法缩分至2 kg ,装入清洁、干燥的容器内供作试样。7.2.3 包装检验和净含量检验在抽样时一起进行。7.2.4 取样后,应在存样容器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批次、日期、厂名
9、、抽样日期及抽样人姓名或代号。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10、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8.1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袋装材料,应符合GB 10004 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