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ZZD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ZD 0006S-2013原味鲍鱼 发布 实施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Q/ZZD 0006S-2013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适用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贝广场。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银滩路120号。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伽玲、邵静、丛俊、刘玉冬。Q/ZZD 0006S-2013原味鲍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原料鲍鱼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鲍鱼为原料经调味料煮、包装、高温杀菌而制成的软包装原味鲍鱼。2 规范
2、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445 绵白糖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
3、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47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0786 罐头食品检验方法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农业
4、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原料:采用无污染、新鲜的鲍鱼,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1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Q/ZZD 0006S-20133.1.3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4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的规定。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3.1.6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鲍鱼固有颜色(黄色、黄绿色、黄褐色)组织形态肉质组织嫩软,较有弹性,肉面光滑,允
5、许轻微裂纹滋、气味具有本身固有鲜滋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外来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盐分(以氯化钠计)/1.0-3.0固形物含量/80无机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甲基汞(以Hg计)/(mg/kg)0.5多氯联苯/(mg/kg)0.5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 总和计。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3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
6、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3.5 食品添加剂2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Q/ZZD 0006S-2013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中要求应符合GB/T 27304的要求。3.7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8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 目测、鼻嗅、口尝。4.2 理化检验4.2.1 盐分 按照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固形物含量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无机砷
7、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甲基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多氯联苯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检验按GB/T 4789.20规定方法的方法检验。4.4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种原料、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执行。5.2 出厂检验5.2.1 每批产品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盐分、菌落总数及大肠
8、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3 Q/ZZD 0006S-2013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 5.3.3.1出厂检验判定a)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b)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除外)不符合标准要求,可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9、复检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c)微生物指标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5.3.3.2型式检验判定a)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b)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三项以下(微生物检验除外)不符合标准要求,可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c)微生物指标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标签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志应清晰、牢固。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止日晒、雨淋,宜采用箱式冷藏车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6.4 贮存仓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存,产品底层应有垫离,离地10cm,离墙20cm。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0-8,避光保存6个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