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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D 0025S-2013 美味海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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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ZZD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ZD 0025S-2013代替Q/ZZD 0025S-2012美味海参2013-07-16发布 2013-08-15实施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Q/ZZD 0025S-2013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与Q/ZZD 0025S-2012标准主要差异:核查补充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引用标准均按国家最新标准进行修改;修改标准前言。本标准由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适用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贝广场。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银滩路120号。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万成、吴伽玲、郭焱、刘玉冬

2、。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ZZD 0025S-2012。IQ/ZZD 0025S-2013美味海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美味海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清洗、预煮、调味、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软包装海参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445 绵白糖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3、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菌的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

4、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1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Q/ZZD 0025S-20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

5、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 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海参:采用无污染、无异味、新鲜或冷冻,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4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5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的规定。3.1.6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7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

6、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黑褐色组织与形态肉质组织嫩软,较有弹性,允许袋内微有汤汁滋 、气味咸淡适口,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盐分(以NaCl计)/%3.0无机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5甲基汞(以Hg计)/(mg/kg)0.52多氯联苯 /(mg/kg)0.5Q/ZZD 0025S-2013 表2 理化指标续表注: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合计。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7、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0大肠菌群(MPN/g)3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3.5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农业部第235号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中要求应符合GB/T 27304的要求。3.8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9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 采用目测、鼻嗅、口尝。4.2理化检验4

8、.2.1 盐分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34.2.4 甲基汞Q/ZZD 0025S-2013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多氯联苯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检验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4.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

9、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同一种原料、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规定执行。5.2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都必须经过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盐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

10、认为有必要时;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4.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4产品外包装应采用纸箱包装,外包装要求强度好,封口(缝口)牢固,内包装采用食品用塑料袋、Q/ZZD 0025S-2013纸盒、塑料盒等包装,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含有有毒物质,不能对内容物造成直接和间接地污染。6.3 运输运输工具产品应清洁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气味浓郁物品混运。6.4 贮存产品贮存于清洁卫生的冷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放。 5产品自生产之日起, 0-4保质期为6个月;-18以下保质期为12个月。Q/ZZD 0025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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