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S B/T 1 0 1 0 8 一9 2着 水 混 合 机1 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着水混合机的产品 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粮食制粉工业的着水混合机。2 弓 I 用标准G B 1 9 1 包装储运图 示标志G B 3 7 6 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 简易法G B 5 4 9 0 粮 食、油 料及植物油 脂检验 一 般规则G B 5 4 9 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G B 5 4 9 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3 术语3.1 着水误差 实测着水量与设定着水量之差.3.2 设定着水量 按制粉工
2、艺要求确定的着水量。3.3 增碎率 着水混合机出机原粮含碎率较进机原粮含碎率的增加量。4 产品分类4.1 型号示例F Z S H产品规格:桨叶外径 X螺旋体长度型式代号:混合品种代号:着水机一 专业代号:制粉机械设备4.2 规格 着水混合机推荐采用以下参数:a.桨叶 外径:2 0 0,2 5 0,3 0 0,3 5 0,4 0 0 m m;b.螺旋体长度:1 6 0 0,1 8 0 0,2 0 0 0,2 2 4 0,2 5 0 0,2 8 0 0 m m;c.处理量:6,1 0,1 2,1 8t/h,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 9 9 2 一 1 2 一 3 0 批准1 9 9 3 一 0 6
3、一 0 1 实施s B/T 1 0 1 0 8 一 9 25 技术要求5.1 工作条件 正常工况下,环境温度与水温不得低于。5.2 使用性能(/1 N 麦)5.2.1 着水量 1 0 0 5 0 0 05.2.2 着水误差值不大于。.5%.5.2.3 增碎率不大于。.3%.5.2.4 处理量应符合4.2 条中c 的规定。5.3 能耗指标 着水混合机空载功率不大于。.3 k w。5.4 整机性能5.4.1 运转时不得有异响和漏油、漏水现象。5.4.2 供水装置应灵活、准确、安全、可靠。5.4.3 正常工况下,不得有水渗漏现象。5.4.4 轴承温升不得超过2 5 C,最高温度不得超过“。5.4.5
4、 噪声不大于8 0 d B,5.4.6 涂漆表面应光洁,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的气泡、流挂、起皱及粘附污点等缺陷。5.4.7 混合槽内应涂防锈脂。6 试验方法6.1 原理概述6.1.1 着水量、着水误差的数值是按照G B 5 4 9 7 通过取样、化验、数据处理、计算而得到。6.1.2 小麦增碎率的数值,通过分拣碎麦粒计算与总质量之比 而得到。6.2 试验条件和要求6.2.,试验场地及原粮应能满足性能各项指标测定的需要。6.2.2 试验仪器、设备应经调试,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6.2.3 着水混合机的操作、测定和检验工作均应配备固定的熟练人员。6.2.4 负载试验均应在额定处理量条件下进行。6.3
5、 试验程序6.3.1 本标准 5.1 条的检测 温度计检测。6.3.2 本标准 5.2.1 条的检测 按G B 5 4 9 7 规定执行。6.3.3 本标准5.2.2 条的检测 按 6.3.2 条方法检测,按式(1)进行计算:A=S#一S,”(1)式中:A 着水误差,%;S,实测平均着水量,%;S,设定着水量,%。6.3.4 本标准5.2.3 条的检测 按G B 5 4 9 4 中第2 章的方法检测及计算。6.3.5 本标准5.2.4 条的检测S B/T 1 0 1 0 8 一 9 2 称重法检测。6.3.6 本标准 5.3 条的检测 空载运转正常后,用转速表、电压表测定电机的转速和电压。着水
6、混合机的空载功率按式(2)和式(3)进行计算:A P=尸、a(2)(n,一 On(n,一n,)n,U、2六,X 1 0 0v亡 (3)式中:P n 电机额定功率,k W;Q 电 机负载率,%;尸 着水混合机空载功率,k W;n,电机额定转速时相对应的同步转速,r/m i n;,.电机额定转速.r/m i n;n-着水混合机空载时实测转速,r/m i n;认电机额定电压,V;U-着水混合机空载时实测电压,V,6.3.7 本标准5.4.1 和5.4.2 条的检测 空载运转3 0 m i n 后用感官测定。6.3.8 本标准 5.4.3 条的检测连接部位涂白 粉浆加水3 0 m i n 后目 测。6
7、.3.9 本标准5.4.4 条的检测 空载运转3 0 m i n 停机,用半导体点温计测两端轴承表面温度,计算其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值(即温升)。6.3.1 0 本标准5.4.5 条的检测 按G B 3 7 6 8 中6.4,6.5 条和 第7 章 进行。6.3.1 1 本标准5.4.6 条的检测 涂漆表面与标准试样比 较,单位面积上的缺陷不得超过1 0%o6.3.1 2 本标准 5.4.7 条的检测 目测。了 检验规则了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1 出厂检验按本标准5.3,5.4 条规定进行,并将检验结果填入表 1.S B/T 1 0 1 0 8 一9 2表 1 机
8、械特性记录表机器型号及名称提供单位试验日期:试验地点桨叶外径,m m运转情况”螺旋体长度 m m供水装置1 1配备动力涂饰表面1 1空载试验电源电压,V轴承温升室温,最高温度,空载电流A温升,空载功率,k w噪声,d B 注:1)指本标准5.4.1,5.4.3;2)指本标准5.4.2;3)指本标准5.4.6,5.4.7,了.1.1.1 着水混合机应进行全部出厂检验。7.1.1.2 着水混合机须由 制造厂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书后方能出厂。7.1.2 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5.1,5.2 条规定进行,并将试验结果填入表2,表 2 型式试验记录表机器型号及名称提供单位:试验日期:试验地点:项
9、目额定处理t t/h品种配 比实侧着水量%设定粉水量%增碎率%电耗序号次别妙kW单耗度八1123平均2123平均31、23平均7.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e.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达到 5 年时;d 产品停产2 年,恢复生产时;e.生产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S B/T 1 0 1 0 8 一9 2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1.2.2 型式检验抽样时,批量应不少于2 0 台,抽样2 台。批量不足2 0 台时,允许在售出产品中抽取。了.2 判定
10、原则7.2.1 本标准5.3,5.4 条全部合格为合格品。7.2.2 本标准5.2 条中有一条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仍不合格者则该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8.1.1着 水 混 合 机 包 装 应 符 合G B 1 9 1 中“向 上”、“由 此 吊 起”、“怕 湿”的 标 志 规 定。8.1.2 产品的标志须置于明显部位,且应注明:a.制造厂名和商标,b.产品名称和型号;c.产品的主要参数;d.制造日 期和编号。8.1.3 转动方向标志应置于转动轴附近显著部位。8.2 包装 包装分外包装、内包装。8.2.1 外包装包装箱应牢固可靠,产品及备件应垫稳、卡牢、固定在包装
11、箱内,确保在运输中不发生任何方向的移动。其外形尺寸和包装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8.2.2 内包装应为防雨防潮性能良 好的材料,应能包裹整体不得使产品有暴露部位(底面除外)。8.2.3 随带附件、配件的包装应牢固、防潮。8.2.4 随带技术文件 a.产品合格证;b 产品使用说明书,c.装箱单。8.3 运输、贮存8.3.1 产品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按G B 1 9 1 规定执行。8.3.2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操处,不得与有毒及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8.3.3 产品运输应符合铁路、公路、航空、水路运输和机械化装载的要求。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粮油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伟利、李青萍、林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