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 C/r 8 0 4 9 一 9 4渔 船 舵 系 修 理 技 术 要 求代替 S C 4 9-7 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舵系零部件的蚀耗极限,使用极限间隙及对修理质量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质渔船舵系修理。2 一般规定2-1 舵系修理原则上按原设计图样与要求修复,其材料的牌号与规格均需符合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或原设计要求。2.2 舵系零件的补焊应清除锈污后填补,焊后应清除焊渣并磨光,大面积的堆焊必须有合理的工艺规程,焊缝表面应均匀、致密,不应有裂纹、焊瘤、咬边、气孔、夹渣等缺陷。2.3 经修理后的空心舵叶、导流管应按钢质海洋渔船规范所规定试验压力
2、进行密性试验,合格后应作防腐蚀处理。2.4 舵系在船上安装后,在整个舵角范围内,转动应灵活、平稳,无卡滞及振动现象,舵叶实际位置应与舵机上舵角指示器的读数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0.5。航行试验时应作效用试验。3 蚀耗极限和使用极限间隙3.1 舵系主要零部件蚀耗极限见表 1,表 1序号名称蚀耗极限1舵叶、导流管原设计板厚的3 02舵杆非工作轴颈处原设计直径的7%3滑动轴承无衬套原设计壁厚的1 0%有衬套原设计壁厚的巧%4舵销原设计直径的7%5舵杆连接法兰原设计法兰厚度的1 0%6舵链及牵杆原设计直径的1 0%7操舵用钢索8 倍直径长度内有1 0%的钢丝断裂3.2 舵系配合和使用间隙极限见表2 e中
3、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 9 9 4-1 1 一 0 1 批准1 9 9 5 一 0 1 一 0 1 实施S C/T 8 0 4 9 一 9 4表 2序号名称配合性质使用极限间隙1滚子上舵承舵杆与滚子轴承.过渡配合0.4滚子轴承与舵承本体过渡配合0.42舵杆与下舵承舵杆直径小于等于8 0间隙配合2.5舵杆直径8 0 以上一1 2 0间隙配合3.0舵杆直径1 2 0 以上一1 9 0间隙配合3.53舵销与舵销承舵销直径等于小于7 0间隙配合2.0舵销直径7 0 以上一1 0 0间隙配合3.0舵销直径 1 0 0 以上一1 3 0间隙配合4.0舵销直径1 3。以 上一1 8 0间隙配合5.04连接法兰
4、螺钉松动3.3 达到表1 和表2 所规定的极限值应予修复或换新。舵系主要零件修理技术要求4.1 舵叶、导流管体变形应予矫正。矫正后的舵叶 表面应平整,用直尺检验时,表面平面度不大于舵叶板厚度。4.2 舵承、舵杆(销)等舵系主要构件的蚀耗超过极限,允许堆焊并光车修理,堆焊前应按表3 规定进行预热,并在整个施焊过程保持预热温度。光车后应作消除应力处理。经加工后的舵杆等构件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表 3含碳量,%0.2以下1 0 0-1 2 00.2-0.30.3-0-45预热温度,1 2 0-1 5 01 5 0-2 5 04.3 舵杆轴颈上不允许有任何横向裂纹。纵向裂纹的长度不超过轴颈长度1/4,数
5、量不超过2-3 条且不在同一母线上的短小裂纹允许存在。允许采用焊补的方法修复裂纹,但其修理工艺应经验船部门同意。4.4 舵杆弯曲变形,当弯曲量不大于1.0 m m/m时,允许用冷压校直,当弯曲量大于1.0 m m/m时,需采用加热校直,加热温度不应超过6 5 0 C.4.5 舵杆扭转变形,其扭转角小于5。且无裂纹或弯曲等其他缺陷时,可允许继续使用;扭转角大于5 0时,允许重开或加宽键槽继续使用;当扭转角大于1 5.时,应予换新。5 舵系安装后,舵杆的中心线与娓轴中心线偏差不应超过士3 m m,S C/T 8 0 4 9 一 9 4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渔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广州渔轮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国厚、曾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