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NCL0001S-2011按GB/T12530规定的方法取样。5.2感官要求取适量的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视、鼻嗅。5.3理化指标5.3.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2灰分:按GB/T12532规定的方法测定5.3.3杂质:按GBT12533规定的方法测定。5.3.4总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3.5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6总汞: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3.7亚硫酸盐: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5.3.8六六六、滴滴涕:按GBT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F1
2、070规定的方法测能人6检验规则6.1组批计抽样6.1.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品种、同一投料厮生产的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1.2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最小包装不少于8个,样品量不低于2000g,其中1000g用于检验,1000g为保留样品。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对所抽样品按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灰分。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改变时:b)批量投产时或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