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 B/T 1 8 7 6 一 9 3 家用及类似用途的毛发护理器具,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及类似用途的毛发护理器具(以下简称“器具,)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应与 G B 4 7 0 6.1 5 中有关毛发护理器具的内容一起使用。本标准适用于手持式、额定输人功率Z k W 以下、带电热元件的电吹风和以电吹风为主体带有非电性工作头 的组合式美发器及电热卷发器 2 引用标准 G B 4 7 0 6.1 5 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电器安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G B 4 2 1 4 家用电器嗓声声功率级的
2、测定 G B 2 8 2 8 逐批检查计数抽祥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 B 2 8 2 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 B 1 2 3 2 4 家用电器产品命名通则 G B 2 4 2 3.1 7 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 a:电工电子产品盐雾试骏方法3 产品分类 型号命名方法 口 口 口 口 I一一生 产 单 位 改 进 设 计 代 号 用 一 个 汉 语 拼 音 大 写 字 母 表 示 用 网 组 数 子 表 不;第一 组用以瓦为单位的输入功率的 1/1 0表示 第二组用以平方毫米为单位的出风口面积 的 1/1 0 0(取整数)表 不 ,两组数宇
3、之 间用一短横连接 一 一型式代号 (1)电吹风(含美发器,以下相 同),以电机的型式表示:感应式以C H表示 串激式以C E表示 永磁式以 C Y表示 (2)电热卷发器,以加热方式表示:直热式以Z表示 间热式以J 表示 产品名称代号 电吹风以R表示 电热卷发器以J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 9 9 3-1 1-1 3 批准1 9 9 4 一 0 7-0 1 实施 Q B/T 1 8 7 6 一 9 34 技术要求 器具应符合 G B 4 7 0 6.1 5 及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电吹风应能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可靠地工作。a 海拔不超过 1 0 0 0 m;b
4、。周围环境温度一5-4 0 0 C;c 周围空气的相对湿度不大于 9 0 0 o(温度为 2 5 时);d 周围空气中没有易燃性、腐蚀性气体或导电尘埃。4.1 电吹风的热风温升 电吹风的热风温升应在 4 0.1 6 0 范围之 内;同一型号产品的温升差值应在 3 0 以内。4.2 电热卷发器的平均温升 电热卷发器工作头部的平均温升应不大于 1 0 0 0 C;同一型号产品的平均温升差值应在 1 0 以内。工作头部的最高温度与最低温度之差应不大于 S 0C4.3 电热卷发器的保温性 间热式电热卷发器工作头部的保温应不低于按 5.2.2 所测平均温度的5 0 0 0,4.4 电热卷发器的温升时间
5、电热卷发器工作头部的温升达到 6 0 时的时间应不超过 1 5 m i n,4.5 电吹风的最大风速 电吹风的最大风速应不小于 6 m/s,4.6 电吹风的噪声 电吹风的噪声(声功率级)应符合表 1的要求。表 1 热风风速,m/s噪声,d B(A)簇8(6 0 8-1 2(7 7 1 2(8 24.7 电源线长度 器具的电源线长度不应小于 1.6 m,4.8 外观 器具的外表面不应有锈蚀、霉斑、涂镀层脱落和严重划痕。壳体不应有裂纹,操作部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动作灵活正常。紧固件不应缺少和松动。4.9 电镀层的防锈 具有金属电镀层表面的器具试验后,不应出现大于 3 的腐蚀面积以及多于 2 个/
6、d m“的直径大于I m m的锈点。如试品表面积小于 l d m“时,则不允许出现金属锈点。锐边上的锈迹和任何可擦掉的淡黄色锈迹可忽略不计。5 试验方法5.1 一般试验条件5.1.1 电源 试验应在器具规定的电源性质和额定电压下进行。电源电压波动在额定值士1 以内;电源频率为5 0 土0.5 Hz.Q B/T 1 8 7 6 一 9 35.1.2 环境条件 a 环境温度2 0 士5 C 测量环境温度的温度计,应放置在被测器具 1-2 m 远的适 当位里上,高度适中,且不应受空气流动、热源辐射的影响;注:为了试验将器具固定在支架 上时,不能由于器具与支架的接触而影响有关温度的试验结果。b 相对湿
7、度4 5 0 0 7 5 0 0;c,大气压力8 6 -1 0 6 k P a;d 试验室内无影响试验结果的空气流动。5.,3 器具的状态 a 如无特殊说明,被试器具均工作在最高功率状态;b 带有附加风嘴或非电性工作头的电吹风试验时,如无特殊规定,这些附件均不应装上;c 当电吹风的风量可调时,应将风量调至最大。5.1.4 试验用仪器仪表 a 用于实验室电气测量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 0.5 级,用于出厂检验时不低于 1.0级;b 用于温度测量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士1 C,分辨率小于 0.5 0C;c 用于长度测量的量具准确度误差应不大于 l m m;d 用于时间测量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 0.l
8、s a5.2 试验步骤及要求5.2.1 电吹风的热风温升的测量 将 电吹风按正常使用状态固定在支架上,风 口对准热电偶如图 1,通电使其运转 l 0 mi n后立即读取温度值。热电偶焊接在铜片背面的中心。模拟头为一标准排球。5.2.2 电热卷发器的平均温升测量 将细线热电偶固定于卷发器的发筒表面的 A,B,C三点处如图 2,通电使器具工作并达到热稳定状态后,读取三点处的温度值,然后取三点温度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出温升值。取 A,B,C三点处的最高温度和最低温度计算 出温差。5.2.3 电热卷发器的保温性试验 对于间热式 电热卷发器,在 5.2.2试验结束时,断电并将卷发筒放置在一绝热平台上 3
9、mi n,然后读 3-6 mm毛毡 卜 30 m m月.9.15 t o3 A c x,,康 图 1 Q B/T 1 8 7 6 一 9 3一一 一一 一一 一 厂 图 2取A,B,C三点处的温度值,并计算出平均值。5.2.4 电热卷发器的温升 时间试验 按 5.2.2方法,通 电工作,测取使电热卷 发器卷发筒平均温升达到 6 0 时所用的时间。5.2.5 电吹风最大风速的测量 将电吹风固定在支架 上,使其通电工作 l 0 mi n,然后距风嘴 出风 口平面中心 6 0 mm 处放置杯形风速仪,风速仪的风杯中心在出风口的中心线上如图3。四周与墙的距离应不小于 l m,连续三次测试,取其平均值为
10、试样的最大风速。filfxlQ 公 图 35.2.6 电吹凤的噪声测试 电吹风的噪声测试按G B 4 2 1 4 中的有关要求进行。采用半消声室测试。测量表面采用球面。5.2.7 电源线的测量 从器具入线口根部量起到器具插头人线口根部。5.2.8 外观检查 通过视检,必要时通过 手工测试进行。5.2.9 电镀层的防锈试验 将器具或其零件按 G B 2 4 2 3.1 7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后,其结果应满足 4.9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器具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 出厂检验6.1.1 凡出厂的产品,必须附件齐全,每件均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规定项目的检验并应有质 量检验合格证、使用
11、说明书。Q B/T 1 8 7 6 一9 3一一一 叫一 一 一 一 一 一6.1.2 出厂检验必检项目见表 2,表 2一 引 岸 11 Ll 技 术,1标志I GB 4 7 0 6.1 5弟 7草”:外 观一 本 标 准 4.8 条 3输人功率 GB 4 7 0 6.1 5第 1 0覃 4工 作 温 度 下 的 电 气 强 度 G B 4 7 0 6.1 5 第1 3 章 z)5 包 装 本 F?7 章”注:1)仅限视检内容。2)在大批盘生产时允许在冷态下采用等效方法替代。6.1.3 生产厂还应进行逐批抽样检骏,其抽检项目见表 3,表 3飞扣三 逐批检验的批量、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
12、平,根据 G B 2 8 2 8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自 行决定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必要时需方可以提出增加抽检项日。6,飞.4 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或交货。6.2式检验6.2.1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为 G B 4 7 0 6.1 5 及本标准中所规定的所有项 目。6.2.2 型式检验应在下 列情形之一时进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一次;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3 对于本
13、标准中的性能测试项 H采用G B 2 8 2 9 中的二次抽样方案,判别水平 II,样本大小n 1=3,n Z=3,试验组是否合格以样本中不合格数判别。B类不合格品R Q L=6 5,C类不合格品R Q L=8 0,对于 G B 4 7 0 6.1 5 中测试项目所需样品,应另行抽取。6.2.4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6.3 判定规则 各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的规定如表4,凡G B 4 7 0 6.1 5的检验项目,如有一台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 品为不合格。Q B/T 1 8 7 6 一 9 3一 目 一一 表 4万 万B A C4TA*J 注:1)本试验可以另取零部件进行
14、。7 标志、包装、运愉和贮存7.1 器具的包装应满足运输、贮存的要求及有关规定。7.2 产品 应贮存在通风良 好的 库房中,相对湿度不大于8 5%,产品包装件堆放应离地不低于2 0 0 m m,周围不能有腐蚀性气体存在。7 3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摔打、受潮、雨淋。附加说 明: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 北京家用电 器研究所、广州日 用电器研 究所负 责起草。本标准主 要起草人;张亚 晨、陈兰金、王琼琪、陈淑华、丁 辉、张 振林。自 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原轻工业部标准S G 1 7 1-7 9(电热梳),S G 1 9 7-8 0 1 电吹风、S G 1 9 8-8 0 多用整发器 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