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06-23 发布2015-07-23 实施Q/HHO杭 州 汉 欧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HHO0001S-2015蚕蛹蛋白压片糖果杭州汉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2 3 日 1 5 点4 8 分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2 3 日 1 5 点4 8 分Q/HHO0001S-20151前言本标准适用于以蚕蛹蛋白粉、糊精、硬脂酸镁为原料,经粉碎、混合、压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压片糖果。鉴于该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参考GB9678.1 糖果卫生标准
2、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编写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依据。本标准由杭州汉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汉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斌、邵江波本标准首次发布。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2 3 日 1 5 点4 8 分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2 3 日 1 5 点4 8 分Q/HHO0001S-20152蚕蛹蛋白压片糖果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蚕蛹蛋白压片糖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
3、蚕蛹蛋白粉、糊精、硬脂酸镁为原料,经粉碎、混合、压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压片糖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目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2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4、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78.1糖果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B/T 10347糖果 压片糖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食品添加剂制定标准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
5、02 号(2007)及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糊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的规定。3.1.2 蚕蛹蛋白粉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2 3 日 1 5 点4 8 分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2 3 日 1 5 点4 8 分Q/HHO0001S-201533.1.3 硬脂酸镁应符合食品添加剂制定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色泽均匀,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组织状态片状、片型完整,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粘连,入口易化,无
6、明显变形滋、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香气及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燥失重(g/100g)9.0灰分,%10.0蛋白质35铅(以 Pb 计),mg/kg0.5总砷(以 As 计),mg/kg0.5汞(以 Hg 计),mg/kg10二氧化碳残留量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750大肠杆菌,MPN/100g30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分别符合 GB 2760 的规
7、定3.6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2 3 日 1 5 点4 8 分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2 3 日 1 5 点4 8 分Q/HHO0001S-201544 生产加工工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取样品少许,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并口尝其滋味,鼻嗅其气味,结果应符合表 1 的要求。5.2 理化指标5.2.1 干燥失重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灰分按 GB 5009.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 GB
8、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按 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铜按 GB/T 5009.1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二氧化硫按 GB/T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T 4789.24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测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
9、、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水分、大肠菌群。6.2 型式检验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定型生产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2 3 日 1 5 点4 8 分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2 3 日 1 5 点4 8 分Q/HHO0001S-20155d)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配料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
10、一批。6.4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数量:产量在 5000 瓶(盒)一下,按 0.3%抽取样品,产量在 50001000瓶(盒)之间的,按 0.2%抽取样品,产量在 10000 瓶(盒)以上,按 0.1%抽取样品,样品分三份,一份做感官及理化指标,一份微生物指标,一份留样备查。6.5 判定规则6.5.1 所有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2 部分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目,判为不合格品。6.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标签产品外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厂
11、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防雨、防晒、防压等内容,标志应符合 GB/T 191 中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2007)及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2 包装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材进行包装,包装规格可按用户需求要包装。7.3 运输运输工具和贮存场所 应清洁、干燥、通风、避光,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质混存、混运。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2 3 日 1 5 点4 8 分备案 2 0 1 5 年0 6 月2 3 日 1 5 点4 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