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KDS0003S2012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7组批及抽样4.7.1组批以同一品种的配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4.7.2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小于10kg,抽取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样品,样品总量不得少于600g,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4.8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公司。出公司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水分4.9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饮,其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进行型式检验:a)当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犬变化时:b)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出公司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10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谁要求的,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5.1.1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的规定。5.1.2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食品安全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