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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SC 0004 S-2013 昆明双晨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玛咖酒(配制酒).pdf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707974 上传时间:2023-08-23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09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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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KSC0004S-20134.2抽样在成品库内同一批次,抽样基数不少于200瓶。净含量500ml,随机抽取8瓶:净含量500ml,随机抽取6瓶,样品总量不少于3000ml。将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4.3出产检验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糖、滴定酸、甲醇、氰化物。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批量投入生产时:b)更改主要原料、配方或调整关键工艺时:C)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

2、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若有任意项指标不合格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销售的包装标志应符合GB7718、GB2757及GB10334的规定,还应标注每日最大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5.1.1每日最大食用量:每人每日最大食用量为300ml/天:5.1.2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如及哺乳期妇女:5.1.3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包装封口严密,无泄漏,包装牢固无破损,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卫生要求。5.3运输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无污染,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重压和挤压。5.4贮有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仓库内产品距地不得小于10cm,离墙不得小于20m,堆码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成品酒适宜在5-35温度范围内运输、贮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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