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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JHC 0001-2013 北京建海春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蒸制面点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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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11 Q/TZJHC 北 京 建 海 春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北 京 建 海 春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ZJHC0001-2013 代替 Q/TXJHC001-2010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蒸制面点食品蒸制面点食品 2013 年 5 月 27 日发布 2013 年 7 月 17 日实施 北京建海春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北京建海春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前言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企业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蒸制面点食品标准。本标准代替 Q/T

2、XJHC001-2010蒸制面点食品,主要修改如下:取消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理化指标中含馅类的产品水分统一修改为60%增加了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增加了农药残留量和兽药残留限量的要求。取消了理化指标中馅料含量占净含量的指标。本食品安全标准由北京建海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增丰 本标准批准人:吴春水 Q/TZJHC 0001-2013 的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Q/TXJHC 001-2010 Q/TXJHC 001-2007 Q/TXJHC 001-2004 Q/TZJHC 0001-2013-1-蒸制面点食品蒸制面点食品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大

3、米、杂粮等为主要原料,或同时配以单一或由多种配料组成的馅(或拌)料,以酵母菌为主要发酵剂经水蒸制成的面食系列主食产品。2 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无馅类蒸制面点食品 以小麦粉、大米、杂粮为主要原料,以酵母菌为主要发酵剂蒸制而成的产品。2.2 含馅类蒸制面点食品 以小麦粉、大米、杂粮等为主要原料,同时配以单一或由多种配料组成的馅(或拌)料,以酵母菌为主要发酵剂蒸制而成的产品。包括肉菜类、豆馅类、糖馅类等含馅的产品。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3.1 原料要求原料要求 3.1.1 小麦粉应符合 GB1355 的规定 3.1.2 大米应符合 GB1354 的

4、规定 3.1.3 玉米粉应符合 GB/T10463 的规定 3.1.4 红小豆应符合 GB/T10461 的规定 3.1.5 黑米应符合 NY/T832 的规定 3.1.6 精猪肉应符合 GB2707 的规定 3.1.7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 GB2716 的规定 3.1.8 麻酱应符合 Q/CYQYX0001(芝麻酱与花生酱)企业标准的规定 3.1.9 酱油应符合 GB2717 的规定 3.1.10 白砂糖应符合 GB317 的规定 3.1.11 绵白糖应符合 GB1445 的规定 3.1.12 赤砂糖应符合 QB/T2343.1 的规定 3.1.13 食盐应符合 GB2721 的规定 3.1

5、.14 味精应符合 GB2720 的规定 3.1.1 花椒应符合 SB/T10040 的规定 3.1.16 酵母应符合 GB/T20886 的规定 3.1.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 3.1.18 糯米粉应符合 LS/T3240 的规定 3.23.2 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的质量应符合 GB1886 的规定 Q/TZJHC 0001-2013-2-3.33.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各品种应有的色泽 在自然条件下,目测检查形态、色泽、杂质;用鼻嗅检验气味是否正常;用品尝方法鉴别滋

6、味 滋味气味 具有各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不得有异味 组织形态 外形完整,具有各品种应有的形态特征,不变形,不破损 杂质 外表和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 3.43.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无馅类 含馅类 水分/(g/100g)45 60 GB5009.3 PH 值 5.67.2 GB/T21118 比容 1.7 GB/T21118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 GB/T 5009.56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T 5009.56 3.53.5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

7、限量 3.5.1 蒸制面点食品污染物限量符合 GB2762 的规定 污染物限量还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污染物的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无馅类 含馅类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5009.11 铅(Pb)/(mg/kg)0.2 0.5 GB 5009.12 3.5.2 蒸制面点食品真菌毒素限量符合 GB2761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还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Q/TZJHC 0001-2013-3-表 4 真菌毒素的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无馅类 含馅类 黄曲霉毒素 B1/(ug/kg)5.0 GB 5009.22 3.63.6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农药残

8、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6.1 蒸制面点食品农药残留符合 GB2763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2 蒸制面点食品兽药残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的有关规定。3.7 3.7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还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1500 GB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30 GB/T4789.3-2003 霉菌计数/(CFU/g)100 GB4789.1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不得检出 GB4789.4、GB4789.5、GB4789.10 3.83.8 食品添

9、加剂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4 4 生产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4.1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4.2 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不得使用添加吊白块、硫磺熏蒸等非法方式增白。5 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5.1 5.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5.1.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由企业质量监管部门按标准规定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和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比容(馒头类)、PH 值(馒头类)为监测项目。5.2 型式检验 5.2.1 正式生产每

10、年进行二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Q/TZJHC 0001-2013-4-b)正式投产后,原料、工艺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出现重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 6 组批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组批量以产品包装袋数计。7 7 抽样数量与方法抽样数量与方法 在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样品,依据组批量,按照 GB/T2828.1 规定的方法取样,抽样数量见表 6。表表 6 6 抽样数量抽样数量 组批量(最小产品包装袋数)样本量(包装袋数)250 2 51500 3 501

11、35 000 5 35 001 及其以上 8 8 8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8.18.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8.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8.1.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1.3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8.28.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8.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产品。8.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 3 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标准,可以

12、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3 项不符合标准,不得复验,判决为不合格品。8.2.3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8.2.4 在“感官质量要求”检验中,如发现有异味、污染、霉变、外来物质时,判为不合格。9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9.1 标志标志 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应符合 GB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9.29.2 包装包装 9.2.1 选用塑料包装制品应符合 GB9687、GB9688 的规定。9.2.2 外包装运输食品专用箱应符合 GB/T5737 的规定。9.2.3 选用其他包

13、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9.39.3 运输运输 运输食品要用专用车辆,车内应清洁、干燥、卫生,并且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Q/TZJHC 0001-2013-5-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时应码放整齐,不得挤压。9.49.4 贮存贮存 9.4.1 仓库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发挥、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9.4.2 产品仓库内要求阴凉、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9.4.3 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墙面和地面,间隔应在 20cm 以上。9.4.4 不合格品不得入库。9 9.5.5 保质期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一、四季度 3 天,二、三季度 2 天。1010 召回召回 产品在市场中销售,超过本企业或经销商约定的货架期或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本企业和销售商共同将产品召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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