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XSB0003S-2013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及抽样5.1.1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5.1.2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总重不低于30g,抽取不少于20个独立包装样品,样品取样按GB/T12530规定的方法取样,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00g,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2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
2、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水分、灰分、杂质。5.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其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颅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进行型式检验:)当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指标有任一项不合格时,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6.1.1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及GB28050的规定。6.1.2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