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規名稱: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修正)所 有 條 文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之錠、膠囊食品應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 處所提供以下標示內容:一、營養標示之標題。二、各項維生素之含。三、各項礦物質之含。四、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成分含。第 3 條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成分含標示之方式:應以每顆(或錠、)為單位標示含,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顆(或錠、)及每顆(或錠、)所提供每日基準值百分比;對未訂定每日基準值之成分,應於 每日基準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基
2、準值尚未訂定字樣。第 4 條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成分之含標示應以公制單位表示;維生素 A、維生素 D 及維生素 E 應另加註以國際單位(IU)之含標示。第 5 條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之每日基準值(考國人膳食營養素考攝取(民國九十一修正)如下表:維生素 A 700 微克 維生素 B1 1.3 毫克 維生素 B2 1.5 毫克 維生素 B6 1.4 毫克 維生素 B12 2.4 微克 維生素 C 100 毫克 維生素 D 5 微克 維生素 E 12 毫克 菸鹼素 17 毫克 酸 400 微克 泛酸 5 毫克 生物素 30 微克 膽素 450 毫克 鈣 1200 毫克 磷 1000 毫克 页码
3、,1/2衛生法規資料檢索系統2011-12-27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鐵 15 毫克 碘 130 微克 鎂 380 毫克 鋅 15 毫克 氟 3 毫克 硒 50 微克 備註:國人膳食營養素考攝取(民國九十一修正),如有修正 ,依修正之發布為準。第 6 條 據修整方式:每包裝所含之顆(或錠、)、每日基準值百分比以整 表示;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成分含以有效字超過三位為原則。第 7 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之錠、膠囊食品欲敘述維生素、礦物質之 生功能,其每日最低攝取需達每日基準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第 8 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之錠、膠囊食品需於明顯處加註標示一 日請勿超過顆(或錠、)之警語。第 9 條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適用於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之錠、膠囊食品。第 10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四月三十日施。页码,2/2衛生法規資料檢索系統2011-12-27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