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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ML 0003 S-2021 黄精液配制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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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Q/DML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DML 0003S2021 黄精液配制酒2021-10-28发布 2021-11-15实施贵州大苗岭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注的结构和编写制定。我公司生产的黄精液配制酒是分别以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黄精、葛根、大枣、枸杞、山药、刺梨、肉桂、冰糖等食用或食药两用物品为泡酒料,经浸泡、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或不过滤、罐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黄精液配制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公司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按照GB 2762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制定。其余指标根据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及产品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大苗岭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大苗岭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中国科学院天然产物化学重点实验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人沣 、李立郎、 杨武松。黄精液配制酒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精液配制酒的生产加工技术与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分别以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黄精、葛根、大枣、枸杞、山药、刺梨、肉桂、冰糖等食用或食药

3、两用物品为泡酒料,经浸泡、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或不过滤、罐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黄精液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仅注日期的版本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

4、定方法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GB/T 6543 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GB/T 27588 露酒GB 3162

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35883 冰糖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药食同源)卫法监发20025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关于修改的决定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黄精、葛根、大枣、枸杞、山药、肉桂:应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药食同源)卫法监发200251号、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2 刺梨:应无虫蛀,无霉变,符

6、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3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3.1.4 蒸馏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1.5 发酵酒: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3.1.6 食用酒精:应符合GB 31640的规定。3.1.7 生产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3.1.8 其他配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物品。3.2感官要求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金黄色/棕黄色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50ml置于清洁干燥无色玻璃杯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进行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的检验。组织形态清亮透明、允许有少量

7、沉淀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香气诸香和谐用鼻嗅、口尝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香气、滋味、风格。滋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风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3.0-79 GB 5009.225甲醇/(g/L) 0.6GB 5009.266氰化物(以HCN计)/(mg/L) 8.0GB 5009.36铅(以pb计)/(mg/kg) 0.18GB 5009.12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士2.0%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8、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配制酒的规定。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测规则4.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在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按表3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足3.0 L时,应适当按比例加取。并将其中的三分之一样品封存,保留备查。 表3抽样表样品批量范围(箱)样品数量(瓶)120061201-3500935001124.3出厂检验4.3.1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公司质量

9、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4.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酒精度、甲醇、净含量。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一般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5判定规则若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检验结果中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允许从该批产品留样中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后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

10、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5.1标志5.1.1产品的预包装标志符合GB 7718的规定,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和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5.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5.1.3应以 %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5.2包装包装材料为玻璃瓶,瓷瓶,符合GB/T 24694、GB 4806.4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符合GB/T 6543的规定。5.3运输运输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5.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品同处贮存,做到堆放整齐,先进先出。每一品种应有标识标记。Q/DML 0003S202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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