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财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维护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一切财产的管理。第三条管理职责。(1)物业公司行政部是公司财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行政部仓管员负责对资产进行具体管理,行政主管对仓管员工作进行内部管理。(2)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产的监管部门。(3)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财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维护本部门财产的完整和安全。(4)行政部门的仓管员直接负责管理公司的仓库。第二章财产管理细则第四条物资财务分类。财产物资分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消耗性物品及其他消耗性物品。第五条物资登记。所有固定资产和非消耗性物品按
2、使用部门设卡登记,属个人使用、保管的非消耗性物品按使用人设卡登记。第六条物资入库。(1)购进的物资材料,由行政部仓管员、采购员和使用部门指定人员共同验收,对购进物品的型号、规格、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检查。(2)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仓管员负责填写入库单,经手人签字后办理入库手续。(3)仓管员负责在物资入仓后及时将物品的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图纸等相关资料分类存档。(4)仓管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已办理入库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入账并做好保管工作。第七条物资保管。(1)行政部仓管员负责在办理物品验收入库后,按照物品的性能和用途,对物资进行编号并分类建账。(2)仓管员按照部门类别建立资产分账,
3、并把编号标签粘贴在物品上,做到账、物相符。(3)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部门领用的物品,行政部仓管员每月检查一次物品的完好情况。(4)一级仓管员统一管理重要设备及工具。(5)区分摆放库存材料,并做好标志。(6)严禁烟火,易爆易燃物品必须与其他物品隔离。(7)公司的物资严禁随地堆放。第八条物资定期检修。各种物资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修,由使用部门提出检修计划,经批准后,由对口部门安排维修。第九条损坏处理。(1)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报告。损坏严重时,必须报告相关副总经理,属责任事故的,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2)低值易耗品和非消耗性物品发生损坏时,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向有
4、关管理部门办理交旧领新。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者赔偿。第十条报废处理。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废表,经行政人事部鉴定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归口主管部门处理。所有物品进行检修、报废时均需报财务部备案。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的每一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确定,确定残值后,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2)固定资产停止使用的,自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提折旧。第十二条低值易耗品摊销。各种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后,原则上一次性摊销,但数额较大的,按使用时间摊销。第十
5、三条物资领用。购置各种物资必须办理进仓验收手续;领用各种物品,必须填写领料单,经行政部签批后办理领用。第十四条物资盘点。库存物资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或变质,应立即查清原因,报告主管领导,情况严重的应报告总经理。第十五条库存现金管理。(1)库存现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2)当日发生的收入一律送入银行,不得坐支。(3)每日结出余额,每周填制现金收支报表,做到账款相符。(4)发现现金短缺或溢余,应立即向财务经理报告,并查明原因。(5)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总经理。第十六条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的收支应每天结出余额并每周填制“银行存款报表”,月结时,应取得银行对账单,填制“
6、银行存款调节表”。第十七条相关合同、凭证管理。(1)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均应送财务部,由财务部监督和配合合同的执行。(2)银行的结算凭证、发票、有价证券等统一由财务部管理。第三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部。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生效。五、公司借款制度第一条借款审批权限。借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部门经理审批;借款额在10005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批;借款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第二条办理借款的程序。(1)经办人到财务部出纳处领取空白借款凭证,根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由出纳员决定借支现金或支票。(2)经办人须将借款凭证上的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人等栏目填写清楚。(3)按第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请有关领导审批签字。(4)会计审核手续完成后,做出记账凭证并签名,交财务部经理复核后转出纳付款。第三条凡本公司员工借用公款,都必须履行正式借款手续,非公务活动、非本公司员工原则上不予借款。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由总经理批准。第四条公司员工借用公款,必须及时报账。一般情况下,差旅费的报销在员工回到公司后一周内办理。日常借款报销,从借款之日起10天内清账。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说明而拖欠超过一个月以上者,财会人员有权从其工资、奖金中扣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