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电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发电企业(发电厂或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厂)在发电生产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各发电厂的运行管理水平,保证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运行管理是发电厂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电力生产安全、经济运行,完成各项发电生产任务的关键。运行管理工作通过对运行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指挥,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经济、环保、文明运行,实现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第三条 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为基础,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保人身、保电网、保设
2、备”的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神华集团及公司的安全、节能、环保理念和政策,保证电能、热能质量,满足社会用电、用热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保电力生产安全。第四条 各发电厂要重视机组的经济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经济运行管理办法,采用先进手段优化经济运行方式,调动和发挥发电厂生产人员的积极性,合理利用资源,切实做到安全、节能、环保运行,努力使各项安全、经济、环保、文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所属各发电厂,各发电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六条 公司本部职责电力生产部是公司发电运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神华集团及公司下达的运
3、行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通知等文件精神;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运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办法等,负责协调或组织解决各发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对各发电厂的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七条 发电厂职责(一)发电厂行政正职职责:各发电厂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运行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督导和检查,掌握主要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掌握运行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及存在问题,参加生产调度会议,及时协调全厂各部门为运行生产服务。(二) 发电厂生产副总经理(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职责:发电厂生产副总经理(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是运行生产工作的直接领导者。
4、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电力生产的方针、政策,批准运行生产方面的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和督促实施。 2.健全以值长为首的现场运行生产指挥系统,批准其职责和权限,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3.负责建立运行生产汇报制度,主持生产调度会,全面掌握运行生产情况,及时指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生产上存在的问题。4.参加每月的运行分析会议,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布置下月运行工作任务。5.审批运行生产计划、运行方式和全厂性的系统图;审批重要的热工及厂属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审批重大或特殊的试验方案。 6.以身作则,深入现场,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巡视,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搞好文明
5、生产工作。7.掌握运行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予以评价和做出改进工作的指示。8.审批检修设备的停复役申请计划;批准重要保护装置的投停。9.审批运行年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审批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方案。10.组织重大或复杂的运行情况调查分析会。11.参与审批运行负责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及主要岗位的值班人员的调配。12. 审核现场运行规程、全厂性的系统图。(三)发电厂运行管理部门职责:发电厂运行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重点工作。1.负责本厂发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参加或组织全厂性的运行分析会议、专业性的运行分析会议、运行管理工作会议,并提出分析报告;编制、审核发电厂的运行
6、月报和总结报告;审核各种运行技术专题报告。2.加强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组织编制、修订现场运行规程、全厂性的系统图、运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等,保证其正确性和时效性,使其能正确指导运行人员的现场实际操作;划分运行各专业、各岗位的设备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并督促执行。3.参加生产调度会议,汇报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或运行副总工程师)的要求,组织、协调有关生产车间或单位予以完成。4.组织编制、修订、审核现场岗位运行日志及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并对主要记录和数据每天审阅分析,提出改进意见。5.编制运行生产工作计划,并根据本厂实际情况进行分解落实。6.参加全厂各系统运行
7、方式和热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的审查;参与制订和审核重大的特殊试验方案,并参与试验。7.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编写事故技术分析报告。8.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或审核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方案、事故应急预案、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现场培训计划等,并组织或参与实施。9.参与编写和实施全厂性节能措施计划,制定机组经济运行方案。10.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缺陷状况,检查现场运行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运行现场,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11.督促检查“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并进行统计、检查、考核。12.组织运行人员进行安全规程、技术讲课、现场考问、仿真机学
8、习等各类安全技术培训。针对季节性特点和运行工作的薄弱环节,研究部署特殊培训,安排好安全日的学习计划,组织反事故演习。13.监督指导复杂操作及系统性操作,参加机组和变电站、重要电力线路检修后的验收启动和运行试验。14.对运行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使各级运行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及时表扬好人好事,推动班组、岗位劳动竞赛,加强班组建设。(四)运行值长职责:发电厂应建立和加强以运行值长为首的现场运行生产指挥系统;在调度业务和运行操作上,值长受电网调度部门的指挥;在行政和技术上,值长按照本企业制定的行政和技术管理体系接受本企业的领导;在当班期间值长代表生产厂长(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行使生产指挥调度
9、权。(五)发电厂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运行管理相应岗位并明确各自运行管理职责和权限。第八条 发电厂运行管理的组织形式。对于新投产电厂执行以值或单元为基层单位的主机集控运行建制方式,集控运行人员采取全能值班;对于以专业班组为基层单位建制的老电厂,若控制系统已改为DCS控制,应逐步过渡为以值或单元为基层单位的主机集控运行建制方式。辅控集中控制为集控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鼓励和提倡电厂逐步过渡到辅控集中控制。第九条 对于运行生产(机组运行、化水、供水、输煤、除尘、脱硫脱硝等)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的发电厂,应明确管理职能部门,明确分管运行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及各专业应配备不少于一人负责生产运行技术工
10、作。第三章 电力安全生产运行第十条 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的原则,以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运行规程和各项运行管理标准为准绳,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严格规范运行人员的行为,杜绝违章,防止事故的发生。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上级公司和本企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标准,认真制定、切实落实反事故措施和相关技术措施,做好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加强检查、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 各发电厂要加强电厂生产运行基础工作的管理,通过各项定期工作和标准的执行,提高企业生产运行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运行管理、技术人员应根据季节特点、
11、设备特性、重要时段、事故教训、设备存在的重大隐患或缺陷等,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或反事故措施,并检查落实,保证发电生产安全。第十四条 各发电厂应加强对运行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安全学习时间和效果,切实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第十五条 各发电厂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及时进行事故分析,落实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对于不安全事件按提高一个等级管理。第十六条 各发电厂要加强运行风险管控工作,从组织行为、运行应变能力、运行人员行为、状态、素质等方面,按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采取对策、评价效果的流程开展风险管控。工作票与操作票均须使用相应的风险预控票。第四章 电力
12、生产运行调度第十七条 发电厂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各发电厂应根据所属电网的调度规程,制定本单位的调度管理制度。涉网设备的调度和运行操作,值长应依据电网调度规程和本企业的授权,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接受电网调度人员的调度和指挥。第十八条 各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发电运行调度系统、值长负责制的运行指挥系统,并明确各级岗位及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九条 各发电厂重要设备的启、停及重大操作、试验和事故处理等实行全厂统一调度指挥,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值长正常的运行指挥。当厂内出现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值长应依据运行规程和事故处理原则先行处置,事后按照企业标准做好汇报工作
13、。第二十条 发电厂机组遇到停机备用、停备后启动或检修前后的启停操作时,应提前向公司电力生产部汇报机组启停计划、各项试验项目、技术措施、上级调度部门下达的操作命令及执行情况。第二十一条 各发电厂在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和涉网设备故障时,除了按要求向上级调度部门汇报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异常情况汇报的规定及时向公司电力生产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汇报。第五章 运行计划管理第二十二条 运行工作实行计划管理。运行工作计划是生产计划和其他组织技术措施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年度、季度、月度实行自下而上的汇总编制,自上而下的下达执行。第二十三条 运行工作计划应将指标、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层层分解,逐层落实到责任人,
14、每名员工都承担执行计划的责任,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第二十四条 运行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机组的发电量、运行调度方式及变更、燃料的使用量、大宗化学药品计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调整、主要可靠性指标及调整、运行反事故措施及演习、运行培训工作、节能降耗及环保措施、其它生产运行及管理工作。第六章 运行标准化管理第二十五条 运行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附件1-9)针对发电厂运行工作,明确了业务范围、各级人员职责、管理流程及工作标准,确保运行管理科学、高效、有序,达到安全、可靠、稳定、经济、环保的目标。 第二十六条 运行标准化管理体
15、系文件要求公司各发电厂遵照一套完善和周密的运行管理标准运作,确保发电厂建立政令畅通、求实高效的运行生产指挥和管理系统,建立快速、准确的信息反馈及应急机制,建设训练有素、爱岗敬业、纪律严明的运行队伍,构建文明、安全的运行生产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第二十七条 各发电厂应依据公司运行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编制相关管理标准、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各发电厂的各运行控制室应能随时查阅以下(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 (一)发电厂编制的运行规程、系统图、全厂地下管网布置图、消防规程及系统图、电气保护定值清册、热工保护定值清册、P&ID图、自动调节系统图(SAMA图
16、)、两票三制管理制度、运行值班管理标准、运行资料及日志报表管理标准、工器具管理制度、防误操作管理标准、运行分析管理标准、经济运行管理制度、重大操作管理人员到位管理标准、生产重点区域管理标准、保护联锁投退管理标准、运行培训管理标准、生产调度管理制度、各类应急预案、十三项技术监督管理标准、岗位工作标准、定置管理标准、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设备异动管理制度、文明生产管理标准、文明班组管理标准等。(二)上级公司印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线路部分)、事故调查规程和二十五项反事故措施等。(三)所在电网公司印发的电网调度规程。第二十九条 发电厂
17、运行管理部门每半年对运行管理标准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评分,并将结果报电力生产部。第三十条 电力生产部定期组织各发电厂对运行管理标准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发电厂,提出问题,责任单位应尽快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整改方案上报电力生产部。第七章 发电出力、供热第三十一条 发电厂的机组最高出力应达到额定铭牌出力,最低出力应达到制造厂提供或通过试验可以保证安全稳定运行的出力,如因设备问题限制了出力应及时申请调度修改出力计划。因设备原因机组达不到额定出力时,要及时向公司电力生产部汇报。第三十二条 各发电厂每年应按当地电网公司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的发电出力计划,报公司相关部门。供热电厂(或机组
18、)每年应根据本企业供热设备及系统的能力和外网供热曲线的要求,核定机组的供热能力。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对用户的不间断供热,热电厂(或机组)应留有适当的备用余量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在供热季节前使供热设备和系统处于完好状态。热电厂(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进行调整运行方式,确保对外供热的需要。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运行管理人员应将入厂和入炉煤种及工业分析及时反馈到运行人员指导锅炉燃烧调整,确保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第八章 现场应急管理第三十五条 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必须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部门,形成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员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第三十
19、六条 编制完善应急预案。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的风险隐患特点,以编制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重点,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其他方面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要符合实际、简明扼要、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在预案中明确可能发生事故的具体应对措施。第三十七条 发电厂应组织运行人员经常性地进行应急演练,提高运行人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运行管理部门每季应组织一次反事故演习,全厂性反事故演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每次反事故演习后要认真总结、评价,真正提高事故应变能力。第三十八条 各发电厂要切实抓好应急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加强对员工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员工,不仅要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更要掌握安
20、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九章 经济、环保运行管理第三十九条 各发电厂应把经济运行工作放到突出位置,积极开展对标管理和小指标竞赛活动,完善各项运行经济指标的管理与考核,充分调动运行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探索机组最佳经济运行方式,赶超先进机组水平,提高发电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第四十条 各发电厂应积极开展机组优化运行调整工作,定期开展机组性能试验和燃烧调整试验,认真对系统和设备进行耗差分析,指导运行操作及设备系统的改进优化。第四十一条 各发电厂应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工作,保证环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第四十二条 各发电厂应每月
21、召开一次厂级运行分析会,主要总结分析上月安全、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各专业运行情况、技术监督指标、可靠性指标、节能环保指标、当前设备存在的问题、主要指标与机组设计值的偏差等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跟踪落实。第四十三条 各发电厂生产部门应认真进行专业分析,及时掌握设备状况、变化趋势;应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分析,对影响机组安全、经济和可靠性的问题提出改进运行操作的方法和加强运行管理的措施,并提出设备维修和改造建议。第四十四条 运行人员应根据发电设备运行方式、运行参数的变化,及时进行岗位分析和参数调整,努力使发电设备处于安全、经济、环保、稳定运行状态。第四十五条 各发电厂要结合实际建立科学合
22、理的指标考核体系和奖惩办法,根据运行经济指标情况,及时修订经济指标考核制度,运行指标须按厂、部门、班组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实行目标管理。第十章 运行培训第四十六条 发电厂应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任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坚持培训工作常抓不懈,按照公司运行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的相关要求搞好日常和定期培训工作,提高运行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事故处理能力和技术理论水平,满足运行生产发展的需要。第四十七条 运行专责技术人员应会同培训专责人员认真编制好年、季、月运行人员的生产培训计划,并下达到运行班组,使运行生产培训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第四十八条 各发电厂要加强对运行学习班的组织管理,重视安全活动日的
23、学习。第四十九条 单机容量150MW及以上机组的发电厂,每年应安排相关的运行人员到仿真机进行培训学习。集控副值班员及以上岗位的运行人员,应在取得仿真机培训合格证后上岗值班;对于单机容量150MW机组以下的运行人员,应适当安排进行仿真机轮训。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电厂的生产准备工作按公司生产准备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在生产准备工作中要重点抓好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在新机组投运前3个月,完成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取得上岗证。第十一章 新机组试运管理第五十一条 新机组试运应成立试运指挥部,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新机启动试运工作;对试运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全面负责;审批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主持整套启
24、动试运的指挥工作;协调解决启动试运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检查和协调试运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及各阶段的交接签证工作。第五十二条 各试运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生产准备与运行管理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新机试运生产运行队伍组建、人员培训、建章立制等各项工作,做好生产物资及工器具、技术资料、试运措施、运行台帐、巡检卡等生产准备工作。运行规程和系统图应经过审核、批准后实施,并上报公司备案。新设备投运应提前3个月完成运行操作规程(包括临时规程)的编制、审批和印发工作。第五十三条 认真抓好“运规、安规、启规”和“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等规章制度的宣传、学习和执行。落实机组试运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
25、,确保各项措施完善到位,正确执行。第五十四条 提高各级人员保护设备的意识。运行人员应全面掌握机组的运行参数并加强监视,确保机组运行参数在规定的范围内,严禁机组和设备超参数运行。操作前调试人员与运行人员要认真进行危险点分析,并做好相应的事故预想和必要的防范措施。第五十五条 加强试运期间设备缺陷管理,依据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试运期间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及时停止运行进行处理,防止损害设备。第五十六条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实行调试总指挥负责制,所有操作命令必须由调试总指挥许可,并由试运当值值长下令,在调试人员监护下操作,所有人员不得越级指挥。第五十七条 机组整套启
26、动试运前相关设备和系统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共同验收签字后由生产单位进行代管。生产单位负责对代管设备及系统按照电厂运行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对误操作和监护失职承担责任。第五十八条 机组整套试运期间,所有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两票三制”,履行工作票和操作票的审核签发手续,严禁违规操作,加强对设备特别是设备危险点的巡检和监视,并做好记录,发现设备缺陷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第五十九条 机组试运过程中,系统、设备必须做到全保护、全联锁、全报警投入。主、辅设备的保护应100%投入,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运行中保护、联锁和报警退出,如保护、联锁和报警需要停用时,必须按照相关保护、联锁投退管理标准严格
27、执行。第六十条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现场至少应具备如下资料: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调度规程、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运行规程、系统图、消防规程、消防设施布置图和紧急疏散布置图、设备说明书汇编、经过审批的试运技术措施、事故预案等。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第六十一条 各发电厂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公司对各发电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第六十二条 对因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公司或本电厂生产经营年度目标超出神华集团或公司考核值的单位,将依据公司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名词解释: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电力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定期切换与试验管理标准2.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运行交接班管理标准3.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运行巡回检查管理标准4.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管理标准5.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运行培训管理标准6.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运行值班管理标准7.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重点区域管理标准8.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运行防误操作管理标准9.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运行资料管理标准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