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员工离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使公司离职管理有所依循,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管理处。第三条职责。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本部、各管理处员工的离职手续办理。第四条辞职管理。(1)辞职员工本人提出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得到批准。(2)员工辞职应提前30日(含休息日)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除外)。(3)对于辞职申请不足30日的员工,须支付违约金。(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或暂时不准辞职:主要工作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辞职后对工作将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选派或出资参加脱产培训,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正在接受审查,尚未
2、结案的。第五条自动离职。员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辞职未被批准而擅离职守15日以上。(1)自动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起,不得享受公司任何工资福利待遇。(2)自动离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六条辞退。辞退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被辞退者:因公司机构调整无合适工作安排的。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职位调整和培训后仍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员工(半)年度绩效评估连续两次为不合格的。用人部门执行公司双向选择政策提出辞退的。不服从公司调配的。公司其他文件规定可以辞退的。符合劳动法及相关地方性
3、劳动法规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辞退: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七条离职手续的办理。(1)员工收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2)员工应交还所配发的公物、工具、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和工作证等有关证件。(3)员工离职交接时应注明移交材料、设备、工具、财物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4)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完毕后,各相关部门或班组主管在“员工离职会签单”上签字确认,员工持会签单办理结算手续;管理层员工在公司人力
4、资源部结算,作业层员工在下属单位财务部门结算。结算范围如下:支付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应得的薪金。计发至离职日止应享受的有薪假期补偿(根据公司假期管理规定及离职有关规定)。代扣税金及社会保险等费用。根据国家规定,在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发给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第八条离职证明。正常离职者,公司可出具离职证明。十、外驻员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保障外驻员工的生活福利,进一步规范外驻员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所有外驻员工。第三条外驻员工定义。外驻员工是指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司总部或分公司批准,派往原工作城市以外连续3个月以上的员工。第四条物业咨询师资格评定。(
5、1)外驻分公司管理处或顾问项目(小区)工作的员工,在外派之前需进行物业咨询师资格等级评定;外派之后,享受物业咨询师系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2)物业咨询师资格评定由新用人单位申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领导班子会审后确定。第五条外驻员工待遇。外驻员工待遇由正常待遇、驻外津贴、驻外租房补贴及驻外探亲假四部分组成。第六条正常待遇。(1)外驻分公司管理处或顾问项目(小区)工作的员工,经资格评定后,享受物业咨询师系列对应原单位等级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2)外驻分公司职能部门工作的员工,享受新岗位对应原单位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第七条外驻津贴。(1)已婚且配偶仍在外驻员工原工作城市的外驻员工,享受全额外
6、驻津贴。(2)其他外驻员工,享受相应外驻津贴的50%。(3)由其他地区外派的外驻员工外驻津贴标准,按本地区外驻津贴标准的50%计算。(4)外驻员工配偶的居住情况由外驻员工本人提供,用人单位核实,公司人力资源部复核。第八条外驻租房补贴。(1)外驻分公司且主持全面工作的职能部门(或管理处)负责人以上的外驻员工,分公司没有提供免费住宿条件而另行租住的,享受全额外驻租房补贴。(2)外驻顾问项目(小区)的外驻员工,若甲方或公司已提供住宿条件的,不享受外驻租房补贴;否则,享受全额外驻租房补贴。(3)外驻分公司其他情况的员工,原则上由分公司统一安排住房;分公司确实不能解决住房条件的,可由分公司提出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公司经营班子会审后,享受外驻租房补贴。(4)外派其他地区的外驻租房补贴标准按外派北京、天津外驻租房补贴标准的50%发放。第九条外驻探亲假。(1)派往省(直辖市)外(并满足距离派出地500公里以外条件)且属两地分居的已婚外派员工,可享受外驻探亲假。(2)外驻探亲假标准:外派员工配偶在员工原工作城市的,每4个月一次,每次1周;其他已婚外派员工,每年一次,每次30日。(3)外派员工可报销家属往返居住地与外驻城市的机票或火车票,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