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规划师更新QQ群:180542561 各类资料购买联系QQ:537084732第十二章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第一节技术标准一、城市规划基础术语标准(GB/T 50280-98)1.出台背景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建设部发布了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础术语标准,于1999年2 月1 日起施行。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3.基本内容【正文内容】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等领域内的常用术语的规范。【附录内容】汉语拼音对照索引、附加说明、条文说明。4.城乡规划法对基础术语的调整(1)应依法增补的基础术语。根据城乡规划
2、法的规定,应增补的基础术语为: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条件、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宅基地、农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2)应依法修订的基础术语。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2011)1.出台背景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2011),于1991年3 月1 日起施行。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3.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
3、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大、中、小3级分类体系)(1)城乡用地分类(2大、9中、14小)其中大类为:建设用地(H);非建设用地(E)(2)城市用地分类(8大、35中、42小)其中大类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共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一般规定城市(镇)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图纸进行计算;现状和规划
4、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精确至后两位。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新建城市(镇)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面积指标85.1-105.0m2/人;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115.0m2/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
5、、风景旅游城市(镇)等,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三、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按本标准执行。2.镇用地分类(9大、30小)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生产设施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
6、地(T);道路广场用地(S);工程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用地(E)3.镇用地计算原则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用地面积计算的精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7、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地段。四、防洪标准(GB 50201-2014)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2.防洪标准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
8、期表示;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防洪标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要,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的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保准中较高者确定防洪工程规划确定的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以提高或降低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提高防洪标准;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
9、、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降低防洪标准。3.城市防洪标准城市防护区应根据政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口或当量经济规模指标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确定。防护等级 重要性 常住人口(万) 当量经济规模(万)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特别重要 150 300 200 重要 50,150 100,300 100-200 比较重要 20,50 40,100 100-50 一般重要 20 40 20-50 五、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2.城市绿地分类城市绿地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于城市用
10、地分类相对应;绿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绿地类别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学混合型代码表示;例如:大类用G和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绿地(5大、13中、11小),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满足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3.城市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均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本标准提出了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
11、绿地面积、绿地率三项主要的绿地统计指标的计算公式。 第二节技术规范、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2012 )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乡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2.基本规定规划勘察应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专项规划或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可根据规划编制需求和任务要求进行专项规划勘察。规划勘察的等级可根据城乡规划项目重要性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等级,按表分为甲级和乙级。规划编制任务特点 一级 (1)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 (2)研究拟订国家重点工程、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 二级 (1)2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 (
12、2)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三级 乡、村庄的规划编制 规划勘察等级可根据规划项目重要性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等级,按下列条件划分:甲级:在规划项目重要性等级和场地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以外的勘察项目。此外,本规范还对总体规划勘察、详细规划勘察、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做出规定。3.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资料完整、结论有据、建议合理、便于使用和存档,并应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分层进行统计。当同层岩土的同一指标差别很大时,应进一步划分亚层并重新统计;勘察报告的文字、术语、
13、符号、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2.基本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的规定。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人口) 1万-1.6万 3千-5千 3百-1千 人口(人) 3万-5万 1万-1.5万 1千-3千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
14、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3.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本规范还规定了不同等级居住区的用地构成控制指标和不同城市、不同等级居住区、不同层数居住建筑的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居住区居住用地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
15、、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4.住宅对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为基础,针对我国七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不同日照标准规定;老年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在原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对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 的标准。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住宅层数,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
16、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5.公区服务设施不同人口规模的不同级别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6.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埤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 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
17、1. 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7.道路(1)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2)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 5m。(3)居住区内的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
18、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x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1)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确定。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有关交通发展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2)城市道
19、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
20、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特大规模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 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m的行程。4.步行交通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大、中城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自行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5.城市货运交通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
21、点。6.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城市道路网布局: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城市主要出人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 07-0. 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 01. 4人/m2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
22、口每人0.8-1.0m2计算;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四、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2.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
23、应予以保护;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3.道路绿化规划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m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4.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5.道路绿带设计(1)中间分车绿带的要求:
24、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1.5m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2)行道树带的要求: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树冠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6.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交通岛: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增强导向作用。公共活动广场: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场总面积的25% ;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选择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停车场: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
25、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 5m;中型汽车为3. 5m;载货汽车为4. 5m。五、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2.基本规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协调各工程管线布局;确定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确定工程管线敷设的排列顺序和位置,确定相邻工程管线的水平间距、交叉土程管线的垂直间距;确定地下敷设的工程管线控制高程和覆土深度等。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工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道路网布置;各工程管线应结合用地规划优化
26、布局;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及线位;工程管线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滑坡危险地带等不良地质条件区。3.地下敷设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分支线少、埋深大、检修周期短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上程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通信、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再生水、污水、雨水。工程管线在庭院内由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顺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通信、污水、雨水、给水、燃气、热力、再生水。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
27、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通信、电力和排水管线。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敷设。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时,其交叉角宜大于60。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在I 级IV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2.0m以下;在VI级、V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髙1.0m以下;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
28、高程0. 5m以下。4.架空敷设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0m的位置,有分隔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可布置在分隔带内,并应满足道路建筑限界要求。架空电力线与架空通信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架空电力线及通信线同杆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压电力线可采用多回线同杆架设;中、低压配电线可同杆架设;高压与中、低压配电线同杆架设时,应进行绝缘配合的论证;中、低压电力线与通信线同杆架设应采取绝缘、屏蔽等安全措施。架空金属管线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时,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线压力不应大
29、于0. 4MPa;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16)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给水工程专项规划。2.基本规定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进行城市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给水水源和水源地,确定给水系统布局,明确主要给水工程设施的规模、位置及用地控制,设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提出水源保护、节约用水和安全保障等措施。3.用水量指标用水量指标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因素,在一定
30、时期用水量和现状用水量调查基础土,结合节水要求,综合分析确定。4.水源以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取水量应符合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供水保证率宜达到90%-97%;地下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取水量不得大于允许开采量。缺水城市应加强污水收集、处理,再生水利用率不应低于20% 5.城市给水系统地形起伏大或供水范围广的城市,宜采用分区分压给水系统;根据用户对水质的不同要求,可采用分质给水系统;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的城市,应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有地形可供利用的城市,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城市给水系统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水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城市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
31、的10%20% ; 城市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2.主要内容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排水范围: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排水体制: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
32、用分流制。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污水量: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该系数一般为0.7-0.80。雨水量按下式计算确定:Q = qFQ:雨水量(L/s);q:暴雨强度【L/(sha)】;: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a)径流系数在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为0.60.85,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为 0.450.6。城市雨水规划重现区: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水地区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重要干道、
33、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宜采用13年。 排水规模: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广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 污水系统的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 雨水系统的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应注意: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排水管的设置应注意:排水管道应以重力
34、流为主,宜顺坡敷设;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污水汇集的地带;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到达二级生化处理标准。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的要求: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八、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2014)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电力规划编制工作。2.基本要求城市电力规划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35、地区能源资源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结合所在地区电力发展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部门通过协商进行编制。城市变电站、电力线路等各类供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电磁环境的有关规定。规划新建的各类电力设施运行噪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空间共享,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3.城市用电负荷城市用电负荷按产业和生活用电性质分类,可分为第一产业用电、
36、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规范还规定了城市建设用电负荷的分类;城市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类;城市民用负荷预测的内容、方法及相应的指标等。4.城市供电电源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站两种。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为主的大城市,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本地发电厂,以保证城市用电安全及调峰的需要。电源变电站的位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与外部电网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规划新建的电源变电站,应避开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5.城市电网城市电网规划应分层分区,
37、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并应避免重叠、交错。城市电源应与城市电网同步规划,城市电网应根据地区发展规划和地区负荷密度,规划电源和走廊用地。城市电网中各级电网容量应按一定的容载比配置,各电压等级城市电网容载比宜符合表的规定。年负荷平均增长率 小于7% 7-12% 大于12% 500KV以上 1.5-1.8 1.6-1.9 1.7-2.0 220-330KV 1.6-1.9 1.7-2.0 1.8-2.1 35-110KV 1.8-2.0 1.9-2.1 2.0-2.2 6.城市供电设施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
38、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形式与建筑外形。供电设施规划时应考虑城市分布式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站等布局、接入需要,适应智能电网发展。城市变电站按其一次侧电压等级可分为100、330 ,220、110、35KV五类变电站。城市变电站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相协调;应靠近负荷中心;应便于进出线;应便于交通运输;应减少对军事设施、通信设施、飞机场、领(导)航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等设施的影响;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源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220kV500kV变电站的地面标高,易高于100年一遇洪水线;35kV110kV变电站的地
39、面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洪水线;应选择良好地质条件的地段。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应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并应避免跨越建筑物;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规划新建的35kV及以下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宜穿越市中心地区、重要风景名胜区或中心景观区;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应满足防洪、防震要求。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
40、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基本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3.主要内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满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其中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的设置还应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水上环境卫
41、生工程设施便处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坊、生活垃圾焚烧厂等。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包括车辆清洗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环境卫生车辆通道、洒水车供水站等。4.附录包括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计算,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和计算要求。十、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2.定义与类型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按照用地规模,风景名胜区可分为:小型风景名胜区(20km2 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 、
42、大型风景区(101500 km2) 、特大型风景区(500 km2以上)。3.主要内容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现状分析: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风景资源评价: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等级评价:按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规划原则:确定景区规划范围应依据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区、结构与布局:风景区应根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功能进行合理区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1人/ 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表示。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4.专项规划包括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典型景观规划、游览设施规划、基础工程规划、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分期发展规划。十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2.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