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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w_jc_ah_jy03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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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城乡规划师考试网上辅导 城乡规划实务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概要:第三章共包括3节、4个考点(全部为掌握层次),考试中一般会涉及1-2个题目(文字题)。第一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师更新QQ群:180542561 各类资料购买联系QQ:537084732大纲要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内容(掌握)重点: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规划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知识点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力与方法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2.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力与方法(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知识点2: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重要考点)1.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各类

3、、各层次规划的编制组织主体,基本可划分为两类: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的城乡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2.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是

4、否具备相应资质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有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3.城乡规划的编制是否拥有相应准确的规划资料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

5、基础资料。拥有相应准确的规划资料是编制科学的城乡规划的前提和保障。知识点3:规划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重要考点)城乡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要经过相应的上报、审批程序,方可进入城乡规划的实施阶段,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四方面。1.城乡规划上报、审批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1)由国务院审批的城乡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人民政府上报的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2)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的城乡规划: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

6、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上报的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村庄规划。(3)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城乡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4)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5)专项规划按有关规定要求单独上报审批或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2.城乡规划上报前是否经过相应程序的

7、审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3.城乡规划上报前是否经

8、过公告,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4.审批机关是否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知识点4: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城镇建设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9、: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2.是否有计划地实施城乡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3.在严格保护自然资源、

10、历史环境的前提下,开展城镇建设活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旧城区的改建要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等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

11、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4.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5.是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

12、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6)“一书三证”的核发是否符合规定(7)规划行政许可的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第二节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大纲要求:城乡规划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掌握)重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知识点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6条)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五

13、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14、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知识点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3条)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15、法给予赔偿。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

16、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知识点3: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6条)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17、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18、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知识点4: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2条)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19、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三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界定及查处大纲要求:违法

20、用地界定及查处程序(掌握)违法建设界定及查处程序(掌握)重点:违法建设的界定、违法建设查处的准则、处罚违法建设的程序、行政处罚制度、查处违法建设的操作要求、违法建设调查报告的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处罚的执行、对受行政处罚后违法建设的后续工作知识点1:违法建设的界定(必考点)违法建设的检查与处罚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审批后进行继续管理和检查未经审批进行建设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工程统称为违法建设。四类违法建设无证:(1)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1、;(3)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违证:城乡规划师更新QQ群:180542561 各类资料购买联系QQ:537084732(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5)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工程;逾期:(6)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越权:(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职责和权限,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非法占用土地只有在开始进行建设活动时才能确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首先应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活动,并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处理。知识点2:查处违法建设应掌握的准则1.依法查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进

22、行查处。2.及时处理:一经发现违法建设,就应当从速查处,以避免更大的损失。3.准确判断:不仅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对违法情节和性质判断得当,处罚公正。4.公开处罚: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全过程一定要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仅教育违法的当事人,也要对其他人起到教育作用。知识点3:处罚违法建设的程序1.违法建设的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既重违法事实,也注意处罚程序。2.处罚违法建设的程序(1)立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违法建设,就应及时向违法建设单位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停止施工,听候处理。同时,将违法建设活动的项目名称、具体位置、建设规模

23、、发现时间、停工通知书送达时间等一一记录在案。并据违法事实报请有关领导批准立案。如建设单位尚未停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2)进行调查取证由两位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应到违法建设现场踏勘,找当事人谈话,了解违法行为的产生及经过,并制作笔录。对违法建设进行实地丈量,绘制违法建设平面示意图,查看施工进度记录,取得施工图纸、协议、合同、会议纪要、有关证书、物证,了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其建设工程的具体负责人并通知他们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谈话等等。同时告知违法者的有关人员他们应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等。(3)作出处罚决定根据影响城市规划情况;依据有关法律、

24、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建设事实、情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经过分析和判断,提出对违法建设处理的初步意见,写成报告报主管处长(或主管科长)审核。违法建设面积不大,对城乡规划影响不大,可由处长(科长)审批。违法建设规模较大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或者情节恶劣的违法建设应报主管局长审批。重大的违法建设(面积大,地区重要,对规划影响大,情节严重等情况)应由主管局长报请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处罚理由、依据、违法事实、拟作何种处罚等情况告知违法者,并告知其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还应告知其在接到处罚决定之后,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向人民法院提起

25、诉讼的权利。(4)送达处罚决定书按有关规定送达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并经签字,注明送达日期。送达方式按一般要求办理。(5)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受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应当主动执行,如不主动执行,执法人员应督促其执行;如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违法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违法者已经放弃了应有的权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知识点4:行政处罚制度(重要考点)1.事先告知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将准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

26、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2.陈述申辩制度:如果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的内容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包括依法要求听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对其加重处罚。3.审查决定制度:案件的调查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要分开。一般案件,由监督检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后,提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和决定。对重大案件必须由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4.政府监督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要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应当主动改正。5

27、.罚缴分离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必须将收受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知识点5:查处违法建设的操作要求(必考点)1.掌握信息(主要来自四个渠道)(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2)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主动报告;(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发现;(4)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建设工程跟踪检查和日常巡视检查时发现。对获得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并指派专人查处违法建设案件。2.准备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受理违法建设案件以后,应首先弄清三个问题:一是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规划情况;二是违法建设

28、所在地的地形、地貌资料;三是查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核发了规划许可证件,以及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内容,确认是无证建设还是违证建设。3.现场查勘现场查勘应查明的问题(1)违法建设的准确地点;(2)违法建设的单位名称(应是全称)和法人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3)违法建设的工程名称;(4)违法建设的工程内容;(5)违法建设的事实(工程结构、层数、高度、长度和宽度);(6)违法建设是否侵占道路规划红线,是否退让道路规划红线,是否侵占绿化用地,是否侵占河道蓝线,是否占用市政管线,是否占用高压线走廊,是否属文物保护单位或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是否占

29、用学校、体育和公共活动用地等;(重要的考核点)(7)违法建设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8)相邻单位或者居民对违法建设的反映。查明后应认真制作现场查勘记录,并应当绘制现场示意图和进行现场拍照或者摄像,获取充分的证据。当确认是违法建设的,应在现场口头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听候处理。4.草拟调查报告监督检查人员在完成违法建设现场查勘取证工作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谈话,并制作笔录,在笔录上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通知其分别报送违法建设、违法设计、违法施工情况的书面报告。监督检查人员

30、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谈话、报送来的书面报告,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监督检查人员按照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的处理意见,负责办理有关文书。5.通知停工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工程,经主管领导批准,应当及时发出停工通知书。停工通知书可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邮寄两种方式。对于不顾停工通知,继续施工的,可与有关部门依法协同实施,甚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实施处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发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送达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外,应当有备份留作该案件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可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邮寄两种方式,具体要求与停工通知书相同。知识点6:

31、违法建设调查报告的起草(重要考点)城乡规划师更新QQ群:180542561 各类资料购买联系QQ:537084732违法建设调查报告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础。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1.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说明违法建设发生于何时、何地,何人(单位)所为,有何原因,受到调查后的态度;并将实地调查的违法建设面积、层数、高度等情况一一列举,同时附上示意图。2.调查违法建设的工作情况。在实地丈量基础上,将谈话情况一一列举,如与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负责人、负责工作人员、施工队长、设计人员等谈话,并将所有谈话笔录附于报告之后。3.取得实物证据。将收集到的施工图纸、协议、合同、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集中附于报告之后

32、。4.对违法建设进行分析。分析对城乡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公用设施、市政管线、文物古迹、传统文化街区、公园、城市绿化、市容观瞻、城市环境、江湖管理、城市交通、消防安全、测量标志、群众正常生活等哪些方面有影响或严重妨碍,并分析违法情节,作出违法建设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的判断。5.对违法建设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送的书面报告或检查书,作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违法建设认识的评价,并将这些报告书、检查书附于调查报告之后。6.提出对违法建设实施处罚的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章、条、款、项、目的条文内容,并提出处罚的具体意见。知识点7: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重要考点)违法建设调查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对给予

33、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拟处罚的理由、根据和处罚种类告知受罚者,同时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和确定是否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标题。2.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3.受罚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4.受罚单位的详细地址和违法建设的详细地址。5.违法建设(违法施工、违法设计)事实和对城乡规划的影响。6.违法建设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7.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具体条款。8.行政处罚的具体罚种。如处以罚款的,

34、应明确说明到指定银行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追加处罚款;如需要拆除的,应明确说明拆除的限期。9.告知受罚单位或者个人受行政处罚后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0.告知受罚单位或个人,如不享有权利,也不执行决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1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署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12.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应为行政机关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知识点8:行政处罚的执行针对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既不履行义务,也不享有法律赋予的提出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当事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做的工作。第一,城乡规划行政

35、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对当事人进行城乡规划基本知识和法律基本知识的教育,增强他们的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另一方面,要明确告诉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每一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都应做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一旦需要申请强制执行,应及时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把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陈述清楚,积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人民法院认为难以执行和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给以充分的考虑,并且尽可能创造条件使其能顺利执行。第三,对严重妨碍了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严重侵害了相邻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违法建设,有的城市采取按照城市人民政

36、府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如果当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或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帮助拆除。(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遵循必要的原则和一定的程序。)第四,在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执行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协同查处,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乃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也要互通情况、加强合作,依法共同治理违法建设。知识点9:对受行政处罚后的违法建设的后续工作1.对予以拆除的违法建设的后续工作根据城乡规

37、划法规定,属于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包括三种情形:(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建设拆除后,应立即与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或市政管理

38、部门联系,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进行绿化或铺装,不要形成渣土一片、垃圾成堆、环境依然零乱的状况,应以改善环境为目的。2.对处以没收的违法建设的后续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针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对违法建设处以没收的,要书面通知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其接收所没收的房屋,并根据城乡规划作出用途安排。如果该房屋尚未完工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接收部门和使用单位联系,研究如何按规划要求继续建成,并应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不能再有违法行为发生。3.对处以罚款的违法建设的后续工作根

39、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属于罚款的违法建设包括三种情形(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

40、限不拆除的。(3)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建设处罚遵循的原则区分违法性质:一是程序性违法,一是“实体性违法”。程序性违法可能由于一些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对基本建设程序不甚清楚,没有按照行政机关的程序要求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证,也没有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发出的许可证要求的内容去执行,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过失违法,对城乡规划产生的影响尚可弥补、改正,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予补办审批手续、发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实体性违法”,可能有些违法建设的当事人

41、出于各种目的根本不办理审批手续属于无证建设行为,或者虽然办理了审批取得了许可证但违反了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诸如移位、加层等行为均为违法建设,但无证违法行为和有证违法行为具有不同的事实特征,其违法事实具备法律规定的情节和后果也不尽相同,当事人违法行为是一个行为还是多个行为,是初次违法还是多次违法,违法行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需要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办理。经过深入研究,部分项目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而其余项目不予补办审批手续,遇到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这部分不予补偿。案例分析违反城乡规划要求:侵占绿线、红线、紫线、蓝线,占压各类市政管线,配套设施不齐全,破坏生态环境,未考虑消防、防灾

42、等安全问题;违法建设:多数涉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未按批准内容的临时建设工程。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或个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具有责任。近几年,加大了对处罚违法建设程序、行政处罚制度和查处违法建设操作要求的考核力度。例题1:某市有一引资宾馆工程,投资方坚持要占用该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地区内的一块规划绿地,有关领导迁就投资方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曾提出过不同意见,建议另行选址但未被采纳,也未坚持。之后,投资方依据设计方案擅自开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予以制止。省城乡规划行政

43、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此事,立即责成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试问:该工程为什么受到查处?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该如何处理这件事?分析:该工程受查处的原因包括两点:首先违反了该市总体规划,侵占绿线,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其次,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无证)。对该工程的处理包括三点:(1)责令该工程立即停止建设;责成违法建设单位作出检讨并限期拆除。(2)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选址,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3)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建议该市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例题2:某单位在该市城北区有一栋距道路红线

44、5m,且平行于道路走向的六层单身宿舍楼。由于情况变化和经济发展,经单位领导研究决定,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拟将该单身宿舍楼改建为对外营业的旅馆使用。为安排旅馆接待大厅的需要,该单位向城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了一份新建一层接待大厅的申请。经城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该单位的申请方案并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工程在施工期间,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两名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程正在进行二层的结构施工。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由城北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接待大厅建设位置实际已侵入了道路红线3m,并占压了两条现状地下管线。为此,两名执法人员当即找到了该单位法人和工程

45、施工负责人,在核查事实后,填发了停工通知书,责令该工程立即停工,听候处理,试问:该工程被责令停工的原因是什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本案?分析:该工程被责令停工的原因是:擅自增建二层结构,已构成违法建设(违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侵占道路红线并占压了地下管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该案包括四点:(1)立即拆除擅自增建的二层结构和侵入道路用地并占压地下管钱的这部分违规建筑。(2)对违法建设单位依法罚款。(3)建议追究该工程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责任。(4)追究城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规审批责任,并负责赔偿因违规审批而造成的这部分经济

46、损失。例题3:某市一新开发的居住区,其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居民住宅也按批准的图纸进行建设,几次监督检查均未发现问题。由于该区占地面积较大,住宅部分随建随住,住宅建完也就住满了。当进行竣工规划验收时发现该开发区的配套设施除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有所配建外,门诊所、中小学、体育、集中绿地等均未配齐。分析:在开发区尤其是住宅区建设中,这类问题较为普遍。开发公司为了使资金尽快流转,采取随建随住的办法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因此就延缓或取消配套设施的建设而违反经过批准的规划,给群众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为此,有些城市采取审批若干栋住宅楼后督促开发公司配建配套设施.否则不予继续审批其余住宅的做法,不失为一种控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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