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放射质量操纵与平安防护治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治理方法,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视部门开展工作。二、建立放射防护治理机构,设置专兼职放射防护治理人员,并有效地开展工作。三、放射工作场所装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和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四、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及时办理预防性审批和验收手续。五、放射工作人员按时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六、放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他入口处按照国家有关平安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平安和防护设备以及必要的防护平安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七、射线装置的消费调试和使用场所,装备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遭到意外照射的平安措施。八、当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报告;防护负责人,主管人员,防护人员应迅速提出全面处理事故操纵和救治方案,认真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并协助组织施行;将可能遭到辐射损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展检查和治疗,或者恳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