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开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施行分类治理、综合治理。第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平安消费委员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分厂、车间平安消费治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治理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平安消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负责人、分厂厂长、主管分厂平安消费工作副厂长、分厂平安消费的机构
2、的负责人、车间主任、主管车间平安消费工作副主任、车间平安消费机构的负责人、班组长、职业卫生平安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治理工作。第四条 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分厂、车间、班组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向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和上一级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报告工作。本单位平安消费治理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任免;分厂、车间平安消费治理机构的负责人或人员由分厂、车间决策机构任免,报上一级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审批。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方案、施行方案和应急救援制定和修正第五条 年初按照上一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评估报告,制定本年度的
3、职业病防治方案和施行方案。第六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按照职业病危害品种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修正第七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按照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工艺、技术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公布。第四章 建立工程第八条 设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统称建立工程时,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中招标,由中标者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效劳,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报告。第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限
4、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严峻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设备设计卫生学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设备、工艺、材料第十条 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索要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按照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合理的存放,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出售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提供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初次使用或者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等材料。采纳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峻的技术、工艺、材料,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