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港口区平安消费执法检查个人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平安消费执法检查工作,防范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按照平安消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平安消费执法检查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和责任倒查的原那么。第三条 区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消费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平安消费执法检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详细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平安消费执法检查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视。第四条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平安消费执法检查打算和措施,并组织
2、施行。对严峻危险源和严峻消费平安事故隐患,应当进展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第五条 平安消费执法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人以上共同进展,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查阅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理解情况,觉察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一时不能整改排除的,应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的内容、标准、时间、进度、责任人五项要求,整改期限到期时,应当进展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平安消费执法检查人员觉察被检查单位无法保证平安消费时,应当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有关设备和设备的使用;觉察其他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停顿其消费运营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作案件移交处理。第六条
3、负责平安消费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施行严格的执法检查,检查人员觉察其不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事项;觉察未经批准从事与平安消费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取缔。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觉察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平安事项,应当及时函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展处理,并向安监部门反响处理结果。第八条 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未认真履行平安消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发生消费平安事故的,按照造成的后果和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九条 负责平安消费执法检查的人员,在平安消费执法检查工作中因渎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