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22/T27502017婚姻登记机关服务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服务管理、监管与持续改进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服务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义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024-2011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义件。3.1婚姻登记机关marriage registration office县级民政部门所属依法履行婚烟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主要职责包括: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烟登记
2、证、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及倡导文明婚俗等,全省统一名称为县(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4基本要求4.1机关4.1.1应为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4.1.2应有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场所,应庄严、整洁,应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4.1.3应有专用档案室,配有满足婚烟登记档案保管需心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4.1.4应在室内或室外使用全国婚烟登记工作标识,刻制婚妈3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4.1.5应实行政务公开,公示服务指南、法律依据、登记与领证要求、冬类中请书的规范样本及收费标准。4.1.6应制定服务流程、工作制度和内设机构及人员的职责。4.1.7应配备工作需要的打印、复印、传真、扫描、身份证阅读等设备。4.2人员4.2.1基本规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