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41/276-20014.2.12001年月日起新建、扩建和改造的企业执行I类标准。4.2.22001年月日以前建成的企业执行类标准。4.3标准值本排放规范按企业性质和废水受纳域的功能要求,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最低循环利用率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以及不同时段废水中氯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值,见表1所示。表1盐业含氯废水最高允许排水定额及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氯化物最高允许分双最高允许排放水量业分类排放浓度(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备注类质(mg/1)m产品一级二级三级制I6.5(90%)改700800现盐07.0(80%)8009001000制碱生产用水不要求循环利用。制I新扩改5.0(隔膜电解法)
2、(1.5(离子交换膜电解法)350400碱署7.0(隔膜电解法)3504002.0(离子交换膜电解法)450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区域废水受纳水域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保护目标,结合本排放规范对氯化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排污企事业单位分配具体总置指标。5监测5.1采样点采样点应设在盐业企业的总排放口,且每个企业只能有一个总排放口,在排放口并设置永久标志和污水水量计量装置。5.2采样频率采样频率应按照GB8978一1996污水综合排液标谁的要求,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采集一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5.3排水量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吨产品最商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均按月均值计算,其中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5.4统计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均以法定月报或年限表为准。5.5测定本规范采用的测定方法按国家标准分析方法。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