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3/T03-2018引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要求,规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全力推进合法性审查“四维”全覆盖(蚌埠市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创新成果,即合法性审查要做到“决策机关”、“决策过程”、“决策内容”、“问题解决”四个方面的全覆盖),提高审查质量,推进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41号)、蚌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蚌政秘2017)2号)等规章、指导性文件,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