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承包工程借款合同 借款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 : :贷款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 :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甲方为承包国(地区)工程工程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核定的贷款范围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同意以下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 乙方凭甲方提送的详细用款方案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贷款,期限为年个月。如因乙方责任,资金供应不及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甲方保证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年月日止,还
2、清全部本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方案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 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年息%计算。超过还款期限,逾期局部加收20%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局部加收50%利息。贷款利息没季计收一次。 第六条 乙方提供本贷款的工程,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还清贷款本息。 第七条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并使乙方于担保人就本合同之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的担保合同。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可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西安仲裁委商
3、洛分会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那么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 合同生效后,三方当事人于年月日前至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办理合同确认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所列义务并载明一旦违约应接受强制执行。办理前述手续的费用由(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承担。第九条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1.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2.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失效。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甲方(公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 号码:年月日乙方(公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银行账户: 号码: 年月日丙方(公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银行账户: 号码:年月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