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劳务合同(3)国际劳务合同(3) 中外劳务合同(1) 鉴于雇主希望为其在(国)(地)(以下简称“工地)(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提供劳务,中国公司愿意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现双方同意如下条文: 第一条 总那么 一、雇主负责实施本工程,中国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总理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 人员 一、中国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种、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受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效劳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二、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
2、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中国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人员离开北京之前如需变更时,雇主应将变更内容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如雇主变更方案未能及时通知中国公司,而中国公司已按方案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雇主应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日前,如需终止雇佣,雇主应在终止雇佣之前,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 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雇主应在期满之前,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 司。 三、中国公司受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 第三条 签证和其它证件 一、中国公司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
3、并承担其费用。 二、雇主应按工程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工程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等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雇主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中国公司具体明确提出由中国公司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雇主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缺乏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那么中国公司不负责任。 三、如雇主未能为人员获得在工程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那么雇主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那么雇主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 如中国公司没有按雇主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雇主无法为人
4、员办理在工程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中国公司负担。 四、中国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知雇主或雇主在工程所在国的受权代表。雇主应在接到中国公司的通知后即向工程所在国政府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中国公司。同时雇主应通过工程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 第四条 对中国公司人员的要求 人员应: ()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 ()遵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尊重雇主人员的技术指导; ()不参与工程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 (
5、)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与雇主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共事。 第五条 对雇主的要求 雇主应: ()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 ()尊重人员的人格,风俗和生活习惯; ()不干预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自由; ()保障人员的平安; ()对人员的解雇和更换,应由双方工地的受权代表商定。 第六条 工作时间 一、人员每周工作天(遇有节日应包括在内),每天工作白班小时,夜班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安排由雇主与中国公司受权代表在工地商定。 二、凡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间,合同工资照付。 三、驻地至工地的单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分钟,超过的时间应计
6、入工作时间。 四、人员自中国到达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满自工地回中国前,应分别享有天有薪休息。 第七条 合同工资 一、人员的月合同工资(包括伙食费)在本合同期第一年内按以下标准(美元)支付: 半熟练工,帮厨,效劳人员 熟练技工,厨师 工长 技术员,护士,翻译,会计员 驻地经理 工程师,医师,会计师 高级工程师, 副受权代表 受权代表 第八条 夜班及加班 二、夜班时间系指从当日晚上九时至次日晨时,人员夜间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雇主应按合同工资支付工资;人员夜间加班,雇主应按合同工资支付加班费。 三、人员平日加班(指八小时之外的工作小时,非属于夜间),雇主应按合同工资支付加班费。人员在节假日或每周休息日
7、加班(指所有工作小时不管是否属于夜间),雇主均应按合同工资支付加班费。 四、小时的合同工资,按下式计算: 月合同工资 第九条 工资和加班费支付 一、人员工资支付应自人员离开中国之日起至回到中国之日止。平均日工资为月合同工资的。 二、中国公司在工地的受权代表应按雇主提供的表格填写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编制工资单,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日后天内即日前提前雇主在工地的受权代表审核批准。 付款自汇款银行把所需汇款的电传发至北京的中国银行之日(起息日)起。 第十条 税金 中国公司应负责为人员交纳中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雇主应负责为人员交纳工程所在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 第十一条 节假日、每周休息日和年度休
8、假 一、按工程所在国的政府规定,每周的休息日为星期。 二、人员应享受工程所在国政府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和中国春节天,国庆节天的休假,共天。 实际工作月数休假天数 四、人员在工程所在国的节、假日和中国上述节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间,应享受全部合同工资。 五、因本工程需要并应雇主要求人员可不回国休假而留在工地继续工作,但需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在此种情况下,人员年休假工资及其从工地到北京间的往返旅费雇主照付,同时支付人员在年度休假期间的实际工作天数的合同工资和加班费。 第十二条 预付工资 第十三条 发动费 一、雇主应向人员每人支付美元的发动费。 二、上述发动费应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由雇主随同人员的机票费以
9、美元一并电汇至中国银行中国公司帐号。 第十四条 保险 二、人员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后,雇主对于人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因工伤患病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的残废或死亡均不再承担赔偿费。 三、人员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后,如经雇主要求,中国公司可向雇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免雇主为人员在工程所在国重复投保。 第十五条 医疗和病假 一、雇主应为人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因病或因工伤提供免费医疗、药品和住院治疗。所需中药中国公司可代购,但药费、包装费和运费由雇主承担。 三、人员在合同期间如因病或因工伤死,雇方应负责其遗体处理并承担死者遗物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十六条 交通、通讯工具和差旅费 二、雇主应免费向人员提供驻地至工地间
10、(公里以外)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四、中国公司受权代表和人员可以免费使用雇主的通讯工具如: 、电传、图文 等。 五、人员如经雇主批准出差,其差旅费应由雇主负担,差旅费的支付标准和使用的货币按雇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生活和膳食设施 三、中餐专用的餐、炊具,可由中国公司在中国代购。所需费用(包括运输费和包装费)由雇主承担。雇主应在收到中国公司代购上述物品的帐单后天内以美元电汇至中国公司帐户。 四、中国公司自费购置人员的主副食。但中国公司为此而派遣的必要数量的厨师和帮厨在平日加班和每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应享有标准小时工资。 五、人员所需局部副食品,如需从中国空运或海运至工程所在国,物品到达机
11、场或港口后,有关报关、提货、运输等工作,雇主应给予协助。 第十八条 劳保用品及小工具 二、雇主应免费向人员提供各工种所需的手工用小工具。手工用小工具如需中国公司在中国代购,所需费用(包括运输费、包装费)由雇主承担。雇主应在收到中国公司代购手工用小工具的帐单后天内以美元电汇至中国公司帐户。 三、本合同未列的,但为顺利实施本工程所必需的其它用品应经双方工地受权代表协商同意后,由雇主免费提供。 第十九条 保密 一、中国公司及其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工程的一切资料及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 二、雇主及其任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提供劳务的条件和价格以及其它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应对
12、第三者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涉及第三方的事宜 一、人员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涉及工程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雇主出面处理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二、人员因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而发生的涉及工程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雇主协助中国公司出面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公司负担。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天灾,战争,内乱,封锁,暴动,传染病,政变等,使本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时,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暂停。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负担人员的回国旅费。 第二十二条 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那么进行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名称),由(被诉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的名称)根据其仲裁程序规那么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补充或修改 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受权代表签字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文字 本合同用中英文写成,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中国公司代表 公司代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