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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600700 上传时间:2023-04-11 格式:DOC 页数:56 大小: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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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局部或全部资产别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

2、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

3、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局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

4、着物并取得收入。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 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23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根底;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

5、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例如,某企业a准备分立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立方式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时,税务处理如下: a企业分立出去的资产比方土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企业取得这些资产计税根底也按公允价值确认; a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 a和b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23

6、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根底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23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

7、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工程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2、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23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那么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

8、5%。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根底,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根底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局部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根底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根底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那么其取得“新股的计税根底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根底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

9、有的“旧股的计税根底,再将调减的计税根底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根底。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根底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根

10、底等相关资料; 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五个人所得税 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而非法人股东,那么在企业分立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是否视同分回利润再投资。如果是这样,外籍个人那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那么需要视同“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

11、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工程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

12、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到国家对于转增资本属于个人局部,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分立时呢。暂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分立不一定就是将税后利润进行投资,如果将原有投资进行分拆呢。另外,能否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处理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给予延迟纳税的优惠政策呢。在

13、具体操作上,很可能取决于地方税务机关的判定了。 六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假设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5号第三条规定:“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七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83号第二条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局部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局部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第二篇: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2023-10-211

14、1:53陈丽花【大中小】 【打印】 【我要纠错】 根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本文阐述了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原那么,并与会计处理进行了比拟。 一、税务处理原那么 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119号文按股权价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将其又进一步分为免税分立和应税分立。 1、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暂不确认别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但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局部非股权支付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45号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局部,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分立企业已别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别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别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本钱,须以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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