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教计1994162号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为适应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我委委托上海市教育局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业经有关会议审定,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试行。附件:一、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条文说明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通知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内部发行)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批准部门:中
2、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1994北京前言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领标准,发布试行。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由编制组编写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一并予以印发,供使用时参考。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司(1992)20号文件的精神,委托上海市教育局组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国家教委领导下组织编制的。编制组遵照
3、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教委制定的盲、聋、弱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有关的建筑法规为依据。通过对全国有关省市盲、聋、弱智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及教师对校舍建设的要求和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整理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教委广泛征求意见。在汇总了各省、市、自治区教委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和基础教育司联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专家审定会,通过专家们的认真审查后原则通过。会后,编制组又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国家教委批准。本标准将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盲、聋、弱智学校带共性的一些条文,归纳在总则中。另外再按盲、聋、弱智三类学校分别编制建设标准,使各使用单位在执行中便于操作。三类学校的建设标准均分成四章即:学校选址与规划、校园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标准。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需要修改和补充的,请将书面意见函寄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技术处或上海市教育局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上海市陕西北路500号。邮编:2000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上海市教育局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