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某某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请示报告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领导小组: 李xx申请执行刘xx成心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992.00元,执行费12023.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xx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刘xx虽于2023年服刑回来,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属于特殊困难群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因此,特报请给予李xx司法救助。 现将案件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根本情况 申请救助人李xx,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于XX省威XX县区,汉族,小学文化,住威XX县区金钟镇金水村大山组。系本案被害人。 被执行人刘xx,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XX省威XX县区
2、,汉族,不识字,住威XX县区金钟镇金水村大山组。因本案于202223年2023月20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2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已服刑完毕。 二、案件的根本情况 人民法院于202223年2月4日作出(202223)威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xx犯成心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由被告人刘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医药费等共计13992元。判决生效后,李xx于2023年8月17日向威XX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9月9日立案执行。 三、执行情况 执行中,本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xx于2023年服刑完毕回来,经查控,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确无履行能力。 四、救助理由和意见 被害人李xx受被刘xx砍伤,家人为医治李xx家中负责累累,因李xx伤的严重而精神失常,妻子带着几个孩子改嫁,去向不明。被害人生活非常困难,平时都是靠亲友接济和政府低保维持生活。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建议给予李xx司法救助13992元。望批准为谢。 特此报告 二0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