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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 乡风文明建设评价规范 DB5117T 10-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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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01A16DB5117四川省(达州市)地方标准DB5117/T10-2019美丽乡村乡风文明建设评价规范2019-07-15发布2019-07-18实施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5117/T10-2019美丽乡村乡风文明建设评价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美丽乡村乡风文明建设评价原则、资格条件、评价程序、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论。本标准适用于宣汉县行政区域内村(社区)开展乡风文明建设评价。2评价原则2.1全面科学应覆盖乡风文明建设的乡风民俗、道德风尚、村民素质、村容村貌、治安治理、文化建设、文化保护与传承等各个领域,合理确定指标和分值。2.2公开透明评价指标、过程公开透明,全过程

2、接受监督。2.3客观公正按照评价指标要求,实事求是地衡量和考核评价。2.4激励引导充分发挥美丽乡村乡风文明建设评价的引领作用,鼓励先进,正向引导。3资格条件3.1评价机构美丽乡村乡风文明建设评价应中宣汉县关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美标办”)牵头组织开展,宜联合中共宣汉其委宣传部、宣汉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宣汉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升展。3.2参评单位参与美丽乡村乡风文明建设评价应以行政村(社区)为基本单位。4评价程序4.1申请与受理县美标办向社会公告开展乡风文明建设评价的规程,并接受行政村(社区)自愿申报。行政村(社区)向县美标办提交书面申请,县美标办在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受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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