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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职工参加养老险问题处理意见.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946229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6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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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工参加养老险问题处理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12023号)精神和省市有关会议要求,为妥善解决全区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退休年龄人员、原城镇下乡返乡知青、五七工、家属工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其根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本原那么 按照“本人自愿、属地管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一次性办理的原那么,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根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1、曾在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以及在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

2、救工作的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 2、原在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在这些单位工作没有办理招工手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以上人员必须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 三、费用补缴方法 2023年12月31日前到达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到达15年)的上述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以全市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缴15年。 符合本次参保条件、但未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上述补缴方法一次性补缴15年,再转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后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 四、退休条件和待遇计发方法 1

3、、2023年12月31日前到达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到达15年)的人员从补缴的次月开始领取退休待遇,并参与年度的待遇调整。 计发方法由两局部组成: (1)根底性养老金。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原享受遗属待遇人员的参保后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年1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根本养老金计发方法按鄂劳社文1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参保程序 1、符合本次参保范围的人员,应在本人现户籍所在社区或劳动保障效劳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填写区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退休年

4、龄人员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2、由参保者本人提供相关资料,填写区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退休年龄人员参加根本养老保险明细表;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参保的人员提交的各种资料和表格进行集中审核,并在申请者所在社区或劳动保障效劳中心及企业进行公示; 4、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参保者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5、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和经复查符合参保资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区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退休年龄人员参加根本养老保险汇总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档案管理费和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效劳费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办理参保手续须提供的资料 (一)

5、2023年12月31日前到达退休条件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到达15年)须提供以下资料: 1、区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退休年龄人员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2、近期1寸免冠照片5张; 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及本人所在页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过招工手续的人员须提供本人完整的职工档案; (三)无法提供原始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招工花名册、报到通知书、招工批文、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

6、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他能够说明个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期间的各种证书、获奖证书等; 对完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本人确实在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在审核专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共同甄别认定,认定符合条件人员分别由相关人员签字,并向社会公示后,可以纳入根本养老保险。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及要求 (一)按此方法已纳入根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只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二)本意见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对伪造职工档案及相关材料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参保缴费时限截止至年6月30日。 (五)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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