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时期死刑制度的状况及改善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因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主要内容和特征,故又被称为生命刑或极刑。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情况。死刑作为一种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历来倍受我国统治阶层的推崇和青睐。几千年来,“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观念在早人们的内心深处根深蒂固,死刑作为人们传统理念中昭彰天理、惩恶扬善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可以说在以“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为主导的社会里,死刑的存在是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必要手段,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容置疑。但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死刑的存废问题曾一度在中世纪的欧洲引起争议。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
2、景下,死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目的废除或严格限制死刑制度。我国作为保存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受具体国情、传统观念、民意、经济、司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为适应经济文化开展的时代要求和国际刑罚改革的开展趋势,逐步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一、死刑制度现状分析 (一)死刑制度的国际现状 死刑作为一种极端残酷的刑罚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屡屡受到质疑。早在18世纪意大利刑法专家贝卡里亚便第一次正式提出废除死刑制度,虽然在当时贝卡里亚的观点很快被否决了,但是在往后的200多年
3、里人们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过。自195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始,世界各国在对待死刑的态度和实践上便发生了重大转变。1957年至2022年末,废除死刑的国家从19个增加至95个,其中85个国家对任何情况下之任何犯罪都废除了死刑。截至202223年2023月,全球已有130个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202223年12月17日美国新泽西州也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且不得保释,正式决定废除死刑。据此,全球共计131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从地域上看,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包括欧盟所有国家在内的欧洲和美洲,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英国、巴拿马、洪都拉斯、哥斯达黎
4、加等,而64个仍然保存死刑制度的国家那么大局部集中分布在亚洲,如中国、印度、韩国、新加坡、俄罗斯、日本等。202223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在187个国家代表投票表决中,以20234国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议案。该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显然,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基调而主张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国际刑罚改革不可逆转的开展趋势。 (二)死刑制度的国内现状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保存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现行刑法典有39项条文涉及死刑,死刑罪名共计68种。就其分布而言,在十种犯罪类型中,除渎职罪以外的其它九类犯罪都
5、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其中危害国家平安的有7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023.3;危害公共平安的有l4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0.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16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3.5;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有5种,约占死刑罪名的7.4;侵犯财产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有8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1.8;危害国防利益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贪污贿赂的有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2.9;军人违反职责的有12种,约占死刑罪名的17.7。就其实施犯罪的性质而言,在现行刑法典规定的68种可适用死刑的罪名中,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的暴力犯罪有20种,约占我国全部暴力犯罪的32和全部死刑犯
6、罪的31,而以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为主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如伪造货币罪、金融诈骗罪、组织他人卖淫罪、贪污罪等约占了全部死刑犯罪69。 二、我国死刑制度存废问题 (一)我国死刑制度存废存在的几种争议 1、死刑废除论 主张此观点者主要是适应世界各国对刑罚改革的开展趋势,从“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天赋人权,生命具有不可让度性,国家无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随着世界法制进程的一体化与我国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死刑作为一种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特征的极其残酷刑罚方式具有不可逆转性,与我国现阶段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开展要求极度不相符。 2、死刑保存论 以“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为主线的死刑保存论者认为,我国几千年传
7、统观念“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命抵一命自古便被人民群众被当成天公地道、天经地义的事。历代统治阶层向来把“杀一儆百、以敬效尤作为阶级统治的有效手段。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秩序和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严重危害国家平安和公共平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保存死刑成为惩治这些严重犯罪与保护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有力保证。 3、死刑限制论 这是一种折衷的观点,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死刑限制论者认为,根据我国已经签署并准备参加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死刑应当废除,但目前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民意、司法状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我国
8、还不具备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对此,针对其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废除局部死刑,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和完善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等来限制死刑,同时积极创造各方面条件,逐步适应国际在此问题上的开展趋势,最终废除死刑。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探析 死刑的产生和开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要完全废止死刑同样也需要经历一个漫长而且艰辛的过程。根据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开展形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死刑限制论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 1、我国死刑应该保存的原因分析 死刑的“存与“废实际上是当代“保障人权、“人道主义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矛盾的结果,它既是一个关于
9、刑罚改革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经济开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社会问题。经济根底决定上层建筑。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国情决定了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死刑制度。正如我国学者瞿同祖说的:“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标准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稳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换句话说,我国现阶段继续保存死刑制度有其必要性: (1)保存死刑有利于保障国家平安、领土完整和公共
10、社会秩序稳定。新中国虽然建国50多年了,但台独势力、邪教组织、恐怖主义以及与邻国的疆界纠纷等各种危害国家平安、危害公共平安、危害国防利益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公共社会秩序稳定。 (2)保存死刑有利于保持我国经济继续稳健快速开展。虽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开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我国仍然是一个开展中国家,经济开展水平较兴旺国家相对落后,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秩序比较复杂,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屡屡发生,保存死刑能有效惩治这些犯罪,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重大利益和保障我国经济继续稳健快速开
11、展。 (3)保存死刑有利于保证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平安。对于一些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平安的犯罪分子来说除了死刑外一般的刑罚是难以起作用的,如果没有死刑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就难于使其有所畏惧和不敢重蹈覆辙,从而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和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平安。 (4)保存死刑符合民意。我国自古便有“杀人者死、“不杀缺乏以平民愤、“死有余辜的传统观念和价值理念。据1995年的一份中国抽样调查报告显示,赞成废除死刑者仅0.78%,就是说99%以上的人主张保存死刑;另据2022年的一份抽样调查显示,88以上被调查者反对废除死刑。现阶段保存死刑具有满足群众渴求平安的心理需要,符合我国的民意,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支持。
12、2、我国死刑应该限制的原因分析 在当今世界精神物质文明都空前开展的时代,死刑被认为是最不人道的刑罚方式可以说与人类崇尚人文关心,追求人道主义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目前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民意、司法状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切和实际的,但针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逐步适应国际刑罚改革的开展趋势,限制我国死刑过多适用那么是有其可行性的: (1)限制死刑是我国根本死刑政策的要求。“慎杀少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防止错杀是我国对待死刑的一贯的立场,主张对于一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定罪量刑时,除了注意犯罪的积极条件外,还充分考虑犯罪的消极条件,充分
13、综合其两方面的表现,能不用死刑的坚决不用死刑。 (2)限制死刑有利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实现。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法制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局部和有力保障。现阶段限制死刑是适应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观要求,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限制死刑是适应国际刑罚改革开展趋势的具体表现。当今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刑罚改革的开展趋势,我国也先继签署和参加一些人权公约,虽然我国还不具备完全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根据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的限制死刑的过多适用,并积极创造条件最终废除死刑,这也是适应国际刑罚改革开展趋势的具体表现。 三、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
14、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高速开展,社会法制文明不断取得进步,但近年来有关死刑的冤案错案还是频频发生,特别是从“董伟案到最近的“聂树斌案所显露出其在司法实践上的种种弊端,不得不让人重新审视我国的死刑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现行死刑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死刑罪名设置繁多 192023年大清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20余种;1911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罪有19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立法者曾一度对死刑期望值甚高,1979年刑法典中死刑罪名共28个,到现行刑法典公布前死刑罪名已多达80多种。虽然现行刑法典对之前的1979年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死刑
15、罪名进行了整合,但是仍有39项条文涉及死刑罪名68种,占据现行刑法罪名的将近六分之一,使我国成为当今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与世界其它同样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的数量远远超过它们,如韩国规定17种死刑罪名;印度规定战争罪、谋杀罪和抢劫3种死刑罪名;日本仅规定成心杀人罪1种罪行适用死刑。 (二)死刑的适用领域分布不合理 我国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死刑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除渎职罪以外的其它九类犯罪都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其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为主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占了全部死刑犯罪的近十分之七。综观其它尚未废除死刑的各国立法状况,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基于经济物质利益与生命价值缺乏等价性都已经被废除或大大减少经济犯罪及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而我国还存在许多有关经济和财产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过多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判处和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根据国际特赦组织记录在案的数据,我国在1994年、1995年和2022年的死刑判决分别为2780余件、1800件和4015件,其中处决的分别为2050件、1147件和2468件。仅1994年的死刑处决件数就相当同年度世界其它国家死刑处决总和的三倍。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