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7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棋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城镇供热厂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