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2978120133.4充电站EV charging station由三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组成,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并能够在充电过程中对充电设备进行状态监控的场所。3.5充电系统EV charging system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3.6供电系统EV power-supply system为充电站的运行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总称。3.7监控系统EV supervise0 r system对充电站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视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站内设备的
2、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4总则4.1充电站应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安全的充电场所,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的动力蓄电池,以保证电能安全传输给动力蓄电池。即使在正常使用中有疏忽,也不应给周围的人员和环境带来重大危险。4.2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电、监控,计量等。充电站内应包括:行车道、停车位、充电设备、监控室、供电设施及休息室、卫生间等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充电站的布置和设计应便于被充电车辆的进入、驶出以及停放。5环境要求5.1充电站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5.2充电站的规划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用
3、设施,并对站区、电源进出线走廊、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施、进出站道路等进行合理布局、统筹安排。5.3城区内的充电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5.4充电站与党政机关办公楼、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门诊楼和住院楼、大型图书馆、文物古迹、博物馆、大型体育馆、影剧院等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具有合理的安全距离。5.5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GB50058的有关规定。5.6充电站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5.7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5.8充电站不应设
4、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5.9充电区域应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5.10某些有可能发生严重潮湿天气的区域,应具有对空气湿度的监测和处理的设备和手段。6供电系统6.1布置要求充电站内变压器室、配电室、配电箱的布置应考虑以下因素:2GB/T29781-2013)不应妨碍充电站的发展,要考虑扩建的可能性。b)应位于充电站内偏向供电电源进线的一侧。)供电电源进线、出线方便。d)设备运输方便。6.2技术要求6.2.1根据充电站的规模、容量和重要性,可选择采用不同的供电方式:)配电容量大于等于500kVA的充电站,宜采用双路10kV电源供电方式。b)配电容量大于等于100kVA、小于500kVA的充电站,
5、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10kV或0.4kV。c)配电容量小于100kVA的充电站,宜采用0.4kV供电方式。6.2.2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充电站内充电、照明、监控、办公等用电的要求,并留有一定裕度。6.2.3充电站供电系统应符合GB50052的要求:变压器室、配电室应符合GB50053的要求:低压配电部分应符合GB50054的要求。6.2.4用于充电站的配电变压器宜采用Dy11联结方式。6.2.5充电站在公用电网接人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功率因数应达到0.9以上。b)谐波电压限值不应超过GB/T14549一1993中第4章规定的允许值。c)谐波电流允许值不应超过GB
6、/T14549一1993中5.1、5.2的规定。7充电系统7.1充电设备要求7.1.1非车载充电机和交流充电桩的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7.1.2非车载充电机和交流充电桩的充电接口及连接电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7.2安装和布置要求7.2.1充电设备的布置应便于充电车辆停放和充电人员操作。7.2.2在多车同时充电时,各充电机及车辆应不影响其他充电机、车辆的充电。7.2.3充电设备安装在室外时,应安装防雨、雪的顶棚。7.2.4充电设备安装在室内时,为防止温度过高,宜安装通风设施。7.2.5充电设备宜安装在距地面一定高度的地方,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7.2.6充电设备的布置宜尽量缩短充电电缆长度,以节约材料和能耗。8监控系统8.1组成充电站监控系统包括充电监控系统、供电监控系统和安防监控系统。8.2充电监控系统8.2.1基本功能8.2.1,1充电监控系统实现对充电设备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事故情祝下的紧急处理,以及数据的存储、显示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