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15190-94a.A类用地占地率在60%一70%之间(含6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20%土5%;b.A类用地占地率在35%60%之间(含35%),c.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60%士5%。8.2.2.3区划指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a.A类用地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B类与C类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60%士5%:b.A类用地占地率小于20%。8.3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8.3.1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8.3.1.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
2、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8.3.1.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士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士5m: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士5m。8.3.2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城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8.3.1.2。8.3.3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
3、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8.3.1。9其他规定9.1大型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套划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9.2大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从工业区中划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嗓声污染状况定为2类或1类标准适用区域。9.3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诚面积。9.4各类区域之间不划过渡地带。9.5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作为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噪声区划方案。9.6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9.7噪声区划图图示:区划图可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城市地图上绘制。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下:区域类别颜色阴影线0类标准适用区域浅黄色小点1类标准适用区域浅绿色垂直线2类标准适用区域浅蓝色斜线3类标准适用区域褐色交叉线4类标准适用区域红色粗黑线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