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思旸镇方案生育孕情环情检查措施 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好方案生育孕情检查工作,切实保障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及XX省方案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方案生育孕情检查工作,是在当地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组织、牵头下,由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用声像技术检查和化验检查等方法,为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检查避孕节育效果的活动。 第三条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和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含非婚生育,下同),适用本方法。
2、第四条镇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方案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街道人口和方案生育办公室具体管理本街道方案生育孕情检查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人口和方案生育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本辖区的应检查对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参加定期孕情检查。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检查对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定期孕情检查。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方案生育孕情检查,由现居住地的人口 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工作机构)和户籍地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工作机构)协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工作机构)应积极通
3、过信息化手段向现居住地了解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第五条须实施定期检查的对象包括: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 (二)使用其它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 (三)应落实避孕措施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 (四)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第六条方案生育孕情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育龄群众避孕节育方法提供咨询效劳,并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 (二)对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妇女,检查其宫内器放置是否正常,并指导失效者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检查的对象,检查其是否发生意外怀孕,并指导政策外怀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
4、)对因采取各种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响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夫妻,提供咨询,并送当地人口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诊治。 (五)做好妇女产褥期的保健,在妇女产后三个月内,指导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纳入孕情检查的范围。 (六)方案生育孕情检查工作应与生殖健康综合保健效劳相结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妇科疾病,提供咨询与治疗。 第七条各街道人口和方案生育办公室可根据本地人口计生工作水平,对以下不同的对象作出适合本街道或社区实际的孕情检查规定,并报区人口计生局备案: (一)转制社区已婚育龄妇女,原那么上每年不少于三次,检查间隔时间为个月以内。 (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原那么上每年不少
5、于三次,检查间隔时间为个月以内。 (三)城市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原那么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的检查,检查间隔时间为个月以内。 (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原那么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五)采用皮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六)采用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稳定,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上者,可每年检查一次,访视两次。访视工作由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负责按时落实,并将访视情况上报街道人口和方案生育办公室。 第八条从事思旸镇方案生育孕情检查机构为思旸镇人口和方案生育效劳站、各街道人口和方案生育效劳所,上述效劳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根本条件: (一)取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执
6、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效劳工程,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 准开展的效劳工程。 (二)有b超检查室和相应的常规检验设备。 (三)具备巡回检查和随访能力。 第九条从事方案生育孕情检查的技术效劳人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技师)以上资格,并从事b超检查专业工作,或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b超孕情检查合格证者。 (二)本人在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中工作。 第十条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体行医人员不得开展方案生育孕情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方案生育孕情检查工作应当在本区域、本单位的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下开展,对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参加定期检查的已
7、婚育龄妇女,由提供方案生育孕情检查的效劳机构将检查结果在本人方案生育效劳证上登记。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检查对象进行建档造册,并将造册名单和孕情检查情况定期上报街道人口和方案生育办公室,街道人口和方案生育办公室要建立检查卡册档案管理制度,催促、指导居民委员会将检查结果输入XX市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系统管理,并定期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相关报表。应查未查对象名单由居民委员会在发现后的十五天内上报街道人口和方案生育办公室,由街道人口和方案生育办公室和居民委员会负责追踪落实,街道人口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效劳后,检查机构应免费为其出具XX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
8、情况报告单;对孕情检查发现特殊情况(如宫内节育器脱落、意外妊娠等)的,检查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配合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方案生育孕情检查过程中,定期孕情检查属于免费工程,本钱核算每次十二元,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40%;属于妇科病查治局部的收费,按当地医疗效劳收费工程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工程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建立孕情检查工作社区事务公开制度,对应参加检查而没有检查的人员名单,社区居委会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五条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的,按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局给予警告,并限期一个月
9、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的,由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局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从事方案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挂在工作室明显处,技术效劳人员必须持上岗证上岗。孕情检查需作妇科检查的,应由妇科医生检查。 第十七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的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严禁替 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骗取、买卖、伪造、篡改
10、或出具虚假的查环查孕报告单位和其他避孕节育证明的。 (二)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索取受贿或工作渎职而使检查对象逃避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定期检查,造成政策外生育或造成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事件发生的。 第二篇:环情孕情检查工作制度环情孕情检查工作制度 一、在b超检查前要求受者膀胱充盈,检查正确率要示到达98%以上。 二、当年放环后要求育龄妇女在术后当月及第3个月、6个月、12个月各检查一次,以后每年检查一至二次,对来站进行孕情检查的育龄妇女凭证免去费用,本地育龄妇女环情检查免费。流动育龄妇女孕情环情检查,凭暂住证在江龙辖区范围内免费。 三、对查出有脱环、环位下移的对象,及时做好思想工作,换环或落实其它可靠节育措施。对查出早孕的对象,及时做好思想工作,换环或落实其它可靠节育措施。对查出早孕的对象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尽早采取补救措施。 四、为流动育龄妇女出具方案生育证明时,必须与身份证、本人核对无误方可出具,防止假冒人员顶替。 五、在b超检查时严禁作胎儿性别鉴定。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