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11.020CCs C50I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122023代替DB31/12-1998化妆品皮肤病评判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cosmetic skin diseasess2023-06-05发布2023-09-01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1/T12-2023目次前言I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评判要点26实验室检查.27评判项目和分值.38结果判定.3附录A(规范性)各种类型化妆品皮肤病的评判要点5附录B(规范性)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操作程序和方法7附录C(规范性)
2、皮肤开放型斑贴试验操作程序和方法13附录D(规范性)皮肤光斑贴试验操作程序和方法15附录E(资料性)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17参考文献20IDB31/T122023化妆品皮肤病评判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评判基本要求、评判要点、实验室检查、评判项目和分值、结果判定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光接触性皮炎、化妆品色素异常性皮肤病、化妆品座疮化妆品毛发病、化妆品甲病、化妆品唇炎、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化妆品激素依赖性皮炎的评判。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化妆品皮肤病cosmetic skin disease化
3、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损害。注:化妆品皮肤病根据其临床表现、发病机制主要可分为以下九种类型: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光接触性皮炎、化妆品色素异常性皮肤病、化妆品痤疮、化妆品毛发病、化妆品甲病、化妆品唇炎、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和化妆品激素依赖性皮炎。3.2化妆品接触性皮炎cosmetic contact dermatitis接触化妆品后,在接触部位和/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刺激性或变态反应性皮炎。米源:GB/T17149.1一1997,3.1,有修改3.3化妆品光接触性皮炎cosmetic photocontact dermatitis因化妆品和紫外线特定波段的共同作用,在接触部位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态反应性皮炎。3.4化妆品色素异常性皮肤病cosmetic dyschromia of skin disease因接触化妆品后,在接触部位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的炎症消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性或色素减退性改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