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7 1 二 1 0 0.3 5药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1 9 8 7 7.1-2 0 0 5特 种 洗 手 液S p e c i a l h a n d c l e a n e r2 0 0 5-0 9-0 3 发布2 0 0 6-0 6-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发 布GB1 9 8 7 7.1-2 0 0 5.占J 门.曰.9 9舀 本部分的3.1,3.3中部分指标(黑体字部分),3.4和 3.5 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
2、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太原)、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分 主要起 草人:张宝莲、王敏 文、林 尚鹏。G B1 9 8 7 7.1-2 0 0 5引言 GB 1 9 8 7 7的本部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有关抗/抑菌洗剂的相关规定,对具有抗菌、抑菌效果的洗手液提出了相应的质量要求。本部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公共卫生防范应急系统而制定的应急标准,目的是确保在突发事件下,指导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对此类产品进行监控及 生产。GB 1 9 8 7 7.1-2 0 0 5特 种 洗 手 液范 围 GB 1 9 8
3、 7 7的本部 分规定了特种洗手液产 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特种功能的洗手液产品(不适用于非水 洗型产品)。2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 B 1 9 8 7 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 B/T 6 3 6 8 表面活性剂水溶液 p H值的测定电位法(n e
4、 q I S O 4 3 1 6:1 9 7 7)GB 9 9 8 5-2 0 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1 3 1 7 3.1 洗涤剂样品分样法(e q v I S O 6 0 7:1 9 8 0)G B/T 1 3 1 7 3.2-2 0 0。洗涤剂中 总活性物含量的 测定 G B/T 1 5 8 1 8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 G B 1 5 9 7 9-2 0 0 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2 0 0 2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 0 0 2 年版)J J F 1 0 7 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 5 号令 定量
5、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 要求3.1 材料要求3.1.1 特种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荆的生物降解度不应低于9 0 0/a.3.1.2 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 化妆品卫生规范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3.2.1 外观: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质的均匀产品(加人均匀悬浮颗粒组分的产品除外)3.2.2 气味:无异味,符合 规定香型。3.2.3 稳定性:于一5 士2 的冰箱中放置 2 4 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沉淀和无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4 0 士1 的保温箱中放置 2 4 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异味、无分层和无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注:稳 定
6、性 是 指 样 品 通 过 侧 试 后,外 观 前 后 无 明 显 变 化。3.3 理化性能及微生物指标 特种洗手液的理化性能及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1、表 2 规定。G B1 9 8 7 7.1-2 0 0 5表 1 特种洗手液的理化及卫生指标项目指标总活性物含量/(%)9.0p H值(2 5 1,1:1 0水溶液)4.01 0.0甲醉含,八mg/k g)(2 0 0 0甲醛含f/(mg/k g)650 0砷含f(以A s 计)/(mg/k g)S1 0,金属含f(以3 b计)/(m g/k g)(4 0汞含f(以H g 计)/(mg/k g)1表 2 特种洗手液的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抗 菌 型
7、抑 菌 型杀菌率(1:1 溶液,2 m i n)/(%)9 0抑菌率(1:1 溶液,2 m i n)/(%)5 0菌落总数/(c f n/g)(2 0 02 0 0粪 大 肠 菌 群不 得 检 出不 褥 检 出 指金黄色葡萄球菌(A TC C 6 5 3 8)和大肠杆菌(8 0 9 9或AT C C 2 5 9 2 2)的抗菌率或抑菌率;如产品标明对真菌的作用,还需包括白色念珠菌(AT C C 1 0 2 3 1)。标识为抗菌产品时,杀菌率应)9 0 肠;标识为抑菌产品时,抑菌率应 5 0%3.4 特种洗手液产品的抗菌、抑菌稳定性要符合产品保质期要求。3.5 定f包装要求 特种洗手液每批产品的
8、销售包装净含f应符合国家质f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 5 号令 定f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办法 的要求。试验方法 外观取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实验器皿内,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按指标要求进行评判。气 味感官检验。总活性物含t的测定一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 G B/T 1 3 1 7 3.2-2 0 0。中8.1 规定进行。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4414243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有总活性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总活性物含量按 G B 9 9 8 5-2 0 0。中第A1 章规定进行4.4 p H的测定 按 G B/T 6 3 6
9、 8 的规定进行。测试温度 2 5 0 C,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 1,1 0(质量浓度)的试样溶液,混匀,测定。4.5 甲醇含It的测定 称取无水甲醇 2 0.0 g(精确至0.0 0 1 g),按 G B 9 9 8 5-2 0 0 0附录 D的规定配制标准溶液后,进行测定。2GB 1 9 8 7 7.1-2 0 0 54.6 甲醛含f的测定 按 G B 9 9 8 5-2 0 0 0附录E的规定进行。4.7 砷含f(以A s 计)的测定 按 G B 9 9 8 5-2 0 0 0附录 F的规定进行。在按砷斑法测定时,用 1.0 g 样品,2 mL砷标准使用溶液,按规定步骤测定。4.8
10、 重金属(以P b 计)含f的测定 按G B 9 9 8 5-2 0 0 0 附录G的规定进行。测定时用2.5 g 样品,2 m L铅标准使用溶液,按规定步 骤测定。4.9 汞含f(以H g 计)的测定 按 化妆品卫生规范(2 0 0 2 年版)的有关规定进行。4.1 0 杀菌率、抑菌率的测定 按GB 1 5 9 7 9-2 0 0 2附录C在规定的浓度下测定。若由于产品配方体系因素,该检测方法不适用时,可参照 消毒技术规范(2 0 0 2 年版)中有关规定或国家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方法检验。4.1 1 杀菌率、抑菌率稳定性测定 按 GB 1 5 9 7 9-2 0 0 2 第 C.6
11、 章的规定进行4.1 2 菌落总数及粪大肠菌群的检验 按 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 2 0 0 2 2 2 9 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4.1 3 表面活性荆生物降解度的测定 特种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的测定按 G B/T 1 5 8 1 8的规定进行。4.1 4 净含f的测定 按 J J F 1 0 7 0的规定进行。5检验规则5.1 检验分类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 目 包括第3章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但 3.1 若已知其指标,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检。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有较大改变,或设
12、备改造可能影响 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3.2,3.3表1中的总活性物含量、p H值和表 2中菌落总数及 3.5的规定。5.2 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5.2.1 产品按批交付和抽样验收,由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交付批。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 G B 1 9 8 7 7的本部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验收,必要时可按下述规定在一个月内抽
13、样验收或仲裁。5.2.2取样 收货方验收、仲裁检验所需的样品,应根据产品批量大小按表 3确定样本大小,交收双方会同在交货地点从交付批中随机抽取样本GB 1 9 8 7 7.1-2 0 0 5表 3批A和样本大小批 量(箱)2-1 51 62 52 6一 9 091 一 1 5 01 5 1-5 0 05 0 1-1 2 0 01 2 0 1以 上样本大小/箱23581 32 03 2 验收产品的销售包装时,应检查样箱中全部销售包装,合格判定率为 5%0 注;合格判定率是判定批产品合格所允许的最大不合格品率。本处是指渗漏瓶数、漏贴商标和标志不清的瓶数与 样品总瓶数的百分比。产品检验时,从每个样本
14、箱中随机取2小件(瓶、袋),使总量约 3k g(若取 2 小件不够时,可适当增加件数;若过多,应集中后,二次随机抽取)取出的样品按 GB/T 1 3 1 7 3.1 分样,然后分装在三个干燥洁净的密封容器中,开封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日期、生产厂名及双方抽样人签名等项目。交收双方各执一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之用,其保管期不超过一个月5.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箱样本采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
15、检验,仲裁结果为最后依据。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6.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应有下列标志:a)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标记或编号;b)生产 日 期和保质期或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c)净含量;d)抗菌型产品标识为:抗菌洗手液;抑菌型产品标识为:抑菌洗手液。同时应注明能产生抗菌或 抑菌作用的有效成分;e)产品性能、使用指南(包括使用时间及使用浓度)及必要的注意事项(配方中不完全溶于乙醇的 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二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活性物含量时,应说明);f)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6.1.2 产品大包装应有下列标志:a)产品
16、名称、商标、执行标准号;b)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c)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d)货箱毛重、箱体尺寸;e)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f)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6.1.3 包装物上的标志(图案或文字)应端正牢固、清晰美观、易于识别。如印有条形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 定。62包装6.2.1 销售包装的要求 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盖必须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得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用其他包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原则。6.2.2 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大包装材料以不损坏销售包装为原则。销售包装产品在大包装箱中应排列整齐,不得有缺数GB 1 9 8 7 7.1-2 0 0 5现象,封箱应严实可靠。每一大包装箱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6.3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得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6.4贮存6 A.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雨淋的场所。6.4.2 堆垛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6.5保质期 在 G B 1 9 8 7 7的本部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在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