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1.220 CCS B 41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9392021 牦牛结节性皮肤病诊断与防治技术规范 2021-08-18 发布 2021-09-20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T 1939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起草人:胡广卫、蔡金山、赵全邦、傅义娟、林元清、应兰、炊文婷、李秀英、张燕、李静、阚威、赵永唐、张总超、黄龙、李雪梅、陈帆。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监督实施。DB63/T 19392021 1 牦牛结节性皮肤病诊断与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牦牛结节性皮肤病的诊断、综合防控措施、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置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牦牛结节性皮肤病的诊断和防治。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9602 牛结节性皮肤病诊断技术 DB63/T 1269 动物疫病监测样品采集、保存及运送技术规范 DB63/T 1651 牦牛串换检疫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
3、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牦牛结节性皮肤病 由痘病毒科山羊痘病毒属牛结节性皮肤病病毒引起的牦牛全身性感染疫病,临床以皮肤出现结节为特征。3.2 消毒 采用物理、化学或其他方法杀灭牦牛结节性皮肤病的病原。3.3 媒介节肢动物 蚊、蝇、蜱等能传播牦牛结节性皮肤病病原的节肢动物。3.4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牦牛结节性皮肤病病原体的牦牛尸体、产品或其他物品,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障牦牛健康安全。DB63/T 19392021 2 4 诊断 4.1 临床诊断 4.1.1 流行特点:呈明显的季节性,常见于媒介节肢动物活跃的夏、秋季。潜伏期28 d。发病率为2%4
4、5%,致死率为5%左右。可通过媒介节肢动物、被污染的饲料和饮水、配种等方式进行传播,也可通过胎盘垂直传播。4.1.2 临床症状:持续发热(40.5以上,一周左右),流泪,流鼻涕,产奶量下降。浅表淋巴结严重肿大,四肢组织水肿。皮肤出现边界清晰的结节,尤其在头部、颈部、乳房和阴部,出现直径为10 mm50 mm的高度特征性皮肤结节病变。4.1.3 剖检变化:消化道和呼吸道以及内部器官的表面出现痘性病变。皮下病变明显。淋巴结肿大,出血。心脏肿大,心肌表面充血、出血,呈现斑块状淤血。肺脏肿大,有少量出血点。肾脏表面有出血点。气管黏膜充血,气管内有大量粘液。肝脏肿大,边缘钝圆。胆囊肿大为正常的23倍,外
5、壁有出血斑。脾脏肿大,质地变硬,出血。胃粘膜出血。小肠弥漫性出血。4.2 实验室检测 按照GB/T 39602给出的方法进行检测。4.3 鉴别诊断 4.3.1 牛伪结核皮肤病:病原为伪结核棒状杆菌。主要在每年的6月10月发病,临床症状表现为口、鼻、颈、背、尾根及两后肢内侧皮肤出现3 mm5 mm大的丘疹,不破溃、不化脓,病牛奇痒,反复摩擦,局部脱毛。用小刀刮丘疹表面可见干酪样坏死病灶,刮去干酪样坏死病灶后留有溃疡面。4.3.2 牛嗜皮菌病:病原为刚果嗜皮菌。临床症状为皮肤出现小丘疹,分泌浆液性渗出物,与被毛凝结在一起,呈“油漆刷子”状。4.3.3 牛皮蝇蛆病:病原为牛皮蝇和蚊皮蝇等寄生虫的幼虫
6、。在牛背部皮肤有指头大的瘤状突起,有小孔与外界相通,用力挤压突起,可挤出乳白色虫体。4.3.4 牛疱疹性乳头炎:病原为牛疱疹病毒2型,主要通过吸血昆虫传播,临床症状为乳头皮肤肿胀,而后患部皮肤变软、脱落,形成不规则的深层溃疡,不久结痂,多数2周3周后痊愈。4.3.5 伪牛痘:DB63/T 19392021 3 病原为副痘病毒。临床症状为乳头、乳房皮肤产生红色小丘疹,随后发展为水疱,最后结痂;结痂为马蹄形或圆形。病程一般为3周,但可持续数月。5 综合防控措施 5.1 预防 生产中做好饲养管理,提高牦牛抵抗力,做好疫苗储备,高风险地区对牦牛提前进行疫苗免疫。5.2 治疗 由于本病具有严重的传染性和
7、危害性,发现临床病例后不能治疗,应及时确诊按规定程序上报并扑杀。5.3 牛的移动控制 引进动物按照DB63/T 1651的规定进行检疫合格后单独饲养,28 d后与当地动物混群。5.4 消毒 经常清理养殖场的污垢、粪便和垫料等,定期使用氢氧化钠、氯仿、苯酚、季铵盐等消毒剂对车辆、人员和养殖场所进行消毒。5.5 媒介昆虫控制 限制媒介昆虫繁殖场所如水源、泥污和粪便等,改善圈舍的排水情况,及时驱除牦牛外寄生虫,杀灭圈舍周围的媒介昆虫。5.6 监测 制定监测计划,定期采集样品进行主动监测。及时采集疑似病例的血液、鼻拭子或者皮肤组织按照DB63/T 1269的规定及时采样,送检。5.7 疫情排查 如发现
8、牦牛全身皮肤出现10 mm50 mm的多发性结节、结痂,以及伴随肩前和股前淋巴结肿大等典型临床症状的,要立即隔离发病牛并限制移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开展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5.8 培训 对各级兽医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掌握牦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知识和技能。5.9 宣传 通过印发明白纸、宣传单、挂图、新媒体等方式,宣传普及牦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知识,加强对牦牛养殖、经营、屠宰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自主防范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防治意识。6 疫情报告 6.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牦牛出现疑似牛结节性皮肤病症状,应立即按照规定程序报告。DB63/T 19392021 4 6.2 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接
9、到报告应及时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牛结节性皮肤病典型症状的,判定为可疑病例,并按照 DB63/T 1269 的规定及时采样,送检。6.3 可疑病例样品检出牛结节性皮肤病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疑似病例。6.4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牛结节性皮肤病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确诊病例。6.5 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7 疫情处置 7.1 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对可疑和疑似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牦牛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不能移动,做好蚊、蝇、蠓、虻、蜱等虫媒的灭杀工作,并对隔离场所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10、。7.2 确诊疫情处置 7.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媒介昆虫分布活动等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结果,综合评定后划定。a)疫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牛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放牧牦牛以病牛所在的草场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牛的运输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牛所在的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b)疫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km 的区域。c)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 km 的区域。7.2.2 封锁 疫情
11、发生后,按要求对疫区实施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实施封锁。7.2.3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疫点应采取如下控制措施:a)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发病和病原学阳性牦牛,并对所有病死和被扑杀的牦牛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群病原学阴性牦牛应隔离饲养。b)杀灭饲养场所吸血虫媒及其幼虫,清除吸血虫媒孳生环境。c)对牦牛排泄物、被病原污染或者可能被病原污染的饲料、垫料和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d)对被病原污染或可能被病原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器具圈舍、场地进行消毒。出入人员和车辆要严格消毒。7.2.4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疫区应采取如下控制措施:a)限制牛只出入,未经检疫的牛皮、精液等产品不
12、应调出。b)杀灭饲养场所吸血虫媒及其幼虫,清除吸血虫媒孳生环境。c)对养殖场、牧场、交易市场、屠宰场进行监测排查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对监测发现的病原学阳性牦牛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同群牦牛隔离观察。d)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DB63/T 19392021 5 7.2.5 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受威胁区应采取如下控制措施:a)限制牛只出入,未经检疫的牛皮、精液等产品不应调出。b)杀灭饲养场所吸血虫媒及其幼虫,清除吸血虫媒孳生环境。c)对养殖场、牧场、交易市场、屠宰场进行监测排查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7.2.6 紧急免疫 疫情所在县和相邻县对全部牛只进行紧急免疫。7.2.7 检疫监管 扑杀完成后30 d内,疫情所在县活牛不能调出。各地在检疫监督过程中,应加强对牛结节性皮肤病临床症状的查验。7.2.8 疫情溯源及追踪 对疫情发生前30 d内,引入疫点的所有牛只及牛皮等产品进行溯源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对疫情发生30 d前至采取隔离措施时,从疫点输出的牛及其产品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7.2.9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牛死亡或扑杀,并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30 d后,可以解除封锁。7.2.10 处理记录 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记录并存档。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