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30 CCS B 43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12592021 代替 DB 41/T1259-2016 生猪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 2021-10-19 发布 2022-01-18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1259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41/T 12592016生猪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与DB41/T 1259201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记录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见 4.1、4.2、4.3,201
2、6 年版的 4.2、4.3、4.4);增加了“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见 4.4);更改了“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见 5.1、5.2、5.3、5.4,2016 版的 5.1、5.2、5.3、5.4);更改了“种猪引进”的有关规定(见 6.1、6.2,2016 版的 6.1、6.2、6.3、6.4、6.5);更改了“卫生消毒、风险动(生)物控制、免疫、疫病监测与巡查、疫病扑灭”的有关规定(见 8.1、8.2、8.3、8.4,2016 版的 8.1、8.2、8.3、8.4);更改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与使用”的有关规定(见 9.1、9.2、9.3、9.4、9.5,2016
3、版的 9.1、9.2、9.3、9.4、9.5);增加了“无害化处理”的有关规定(见 11.1)。本文件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漯河市畜牧工作站、漯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许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漯河市召陵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安阳市北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信阳市畜牧工作站、临颍县动物卫生检疫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葛位西、宁志军、马文杰、胡建新、张家庆、陶晓丽、王献伟、孙芳芳、杜爱华、屈水莲、李杭芊、丁静、卫贞、王绍伟、张驰、袁军虎、郭晶晶、王红涛、王熠略、赵克锋、郭伟、张甜、张楠、田志龙、曹志昂、黄辉、夏宗军、李开放、崔建凯。本文件于2016年首次发布,
4、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41/T 12592021 1 生猪标准化养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标准化养殖的组织管理、产地环境、种猪引进、饲养管理、疫病防控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管理与使用、无害化处理、出栏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猪标准化养殖。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T 17824.3 规模猪场
5、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1569 畜禽养殖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则 NY/T 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9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生猪标准化养殖场 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采用现代养猪技术与设施设备,实行标准化饲养工艺,实现安全、高效、绿色、生态连续均衡生产的猪场。来源:NY/T 15682007,3.1,有修改 3.2 生物安全 为降低外来病原体的传入和场内
6、病原体的场内外散布风险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包括规范相关人员的态度和行为,以及为降低涉及生猪及其产品相关活动导致的病原体传播风险所建立的各种程序、规范和设施设备。4 组织管理 DB41/T 12592021 2 质量管理 4.1 4.1.1 建立组织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并按 NY/T 1569 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4.1.2 制定不同饲养阶段生猪生产操作规程,并在相应位置公示。4.1.3 制定职工培训、岗位管理、投入品的采购与使用、消毒、免疫、疫病监测、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病畜治疗与隔离、产品质量检测、产品标识、质量追溯、内部审核等制度。4.1.4 应对生产过程建立监控方案及对可能出现的
7、偏差建立纠偏方案,出现偏差时能够及时处理。人员管理 4.2 4.2.1 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4.2.2 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在岗培训和考评。4.2.3 每年应对人员进行 1 次健康检查,所有职工应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4.2.4 所有人员进场前 7 d 不应去过其他猪场、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厂及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场所等高风险场所,携带的物品需经消毒后入场。4.2.5 进入生产区人员,应隔离 3 d 以上,淋浴消毒,经非洲猪瘟病原检测结果为阴性后方可进入。饲养员在生产区内不应相互串岗。4.2.6 场内兽医不应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8、。记录及档案管理 4.3 4.3.1 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养殖记录和档案管理。4.3.2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及设备使用、维修档案。4.3.3 记录和档案应分类保存,便于查阅,具有可追溯性。生物安全管理 4.4 4.4.1 应有负责生物安全的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体系。4.4.2 建立生物安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生物安全措施落实。4.4.3 根据不同区域生物安全等级进行分级分区管理。4.4.4 建立生物安全监督机制,进行生物安全隐患排查、评估和整改。4.4.5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应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定期检测。4.4.6 应
9、进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排查,发现可疑病例,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5 产地环境 选址 5.1 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布局 5.2 5.2.1 建设布局应符合 GB/T 17824.1 的要求。5.2.2 宜在距离场区 3 km5 km 处设立洗消中心,对进入猪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全面的清洗消毒。DB41/T 12592021 3 5.2.3 猪场应设置兽医室、兽药房、精液品质检测中心,并配备满足其相应功能的设施设备。5.2.4 应配饲料塔、饲料线等自动密闭供应系统,中转料塔应建在生产区外。5.2.5 应建立不同生物安全管控区,实行生物安全分
10、区管理。5.2.6 按照常年主导风向由上到下依次分设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及无害化处理区,各功能区独立分开并设立隔离设施。5.2.7 生产区距离其他功能区 50 m 以上,应修建物理屏障,净道与污道分开,防疫标志明显。5.2.8 猪场应在场外设置出猪中转台,避免外运生猪车辆、人员与场内交叉感染。5.2.9 出猪台应设在场外下风向处,单向通道,猪只不应回流。应采用非内延式设施或设备,确保生猪运输车辆不接触内部通道。设施与设备 5.3 5.3.1 场内应具备良好的供水系统和雨污分流设施,确保管道通畅。应建设污水贮存设施。供电稳定,并配备应急发电设施设备。5.3.2 应设覆盖全车的洗消
11、设施设备;生产区门口应设独立更衣室、淋浴室、消毒间、消毒池和洗衣房且气流不交叉;猪舍门口应设消毒池或消毒垫。5.3.3 猪舍建筑应隔热保温,地面和墙壁宜耐腐蚀,便于清洗。5.3.4 猪舍内应配备满足其功能的设施设备。宜采用自动化、智能化、节能化设施设备。5.3.5 粪污处理区应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的设施设备,地面应硬化,周围设置围墙,做到防雨、防渗漏、防溢流。5.3.6 场内应配备防野生动物、媒介动物、蚊、蝇等设施设备。环境卫生 5.4 5.4.1 场内空气环境质量和舍内生态环境质量应符合 NY/T 388 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5.4.2 场区应保持卫生整洁,无杂物堆放,
12、定期清扫消毒。5.4.3 场区应进行绿化,设置生物安全屏障。6 种猪引进 建立科学合理的引种管理制度,引种制度应执行良好并记录完整。严禁从非洲猪瘟高风险区引进6.1 种猪和精液。引进种猪和精液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企业,且应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病原阴性的报告。新引进的种猪应在后备猪隔离适应舍饲养30 d以上,对引进的种猪和精液进行非洲猪瘟病原检测,6.2 检测为阴性且临床无异常情况时方可混群饲养。7 饲养管理 饲养工艺 7.1 根据能繁母猪群数量或购进仔猪情况,制定生产节律,实行生猪标准化养殖。饲养密度 7.2 DB41/T 12592021 4 根据饲养工艺进
13、行转群时,应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饲养,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猪只有充足的躺卧空间。饮水 7.3 7.3.1 自由饮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7.3.2 应定期对饮用水进行病原监测,防止水源污染,根据监测结果对饮水进行消毒处理。饲喂 7.4 7.4.1 不应饲喂发霉、变质、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不应使用泔水饲喂生猪。7.4.2 每日定期清洁猪舍,保持料槽及其他用具清洁。7.4.3 定期检查供料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温度湿度 7.5 猪舍温度及湿度应符合GB/T 17824.3的要求。通风 7.6 猪舍通风应符合GB/T 17824.3的要求,通风不留死角,气流不交叉。
14、8 疫病防控 卫生消毒 8.1 8.1.1 猪场消毒应符合 NY/T 3075 的要求。8.1.2 应建立消毒制度,制定符合本场实际的消毒计划,规范填写消毒记录。8.1.3 应根据消毒对象,选择合适消毒剂,消毒剂宜定期更换。8.1.4 进入场区人员应按程序消毒。8.1.5 带猪消毒应采用喷雾消毒。空圈消毒应对舍内所有设备、器具清洗干净,干燥后采用熏蒸法消毒。猪体消毒应按程序进行消毒。8.1.6 日常用具、装猪台、磅秤每次使用前后应及时清洗消毒。8.1.7 场区公共场所消毒宜采用喷洒戊二醛类消毒剂进行消毒。8.1.8 养殖场区、圈舍、储藏等场所每周消毒 35 次;办公场所、职工宿舍、餐厅等每周消
15、毒 23次;人员及物品进程场区、圈舍时需彻底消毒;车辆等运输工具每次使用前后需彻底清洗消毒。风险动(生)物控制 8.2 8.2.1 不应饲养除生猪以外的其他动物,发现野生动物及时驱赶或联系相关部门捕捉。8.2.2 定时、定点使用器具或药物灭鼠,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进行无害化处理。8.2.3 在蚊、蝇孳生地定期喷洒消毒药物或在猪场外围设诱杀点,消灭蚊、蝇,防止昆虫传播疾病。免疫 8.3 8.3.1 应根据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和本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并实施科学免疫计划和程序。8.3.2 应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疫苗产品。遵循产品说明书标注的疫苗运输和贮存条件。8.3.3 按说明书标注要求进行
16、接种。免疫后应佩戴免疫标识,巡视猪群健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DB41/T 12592021 5 补救措施。疫病监测与巡查 8.4 8.4.1 应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定期进行疫病监测。8.4.2 制定非洲猪瘟监测计划,定期开展非洲猪瘟的病原检测工作,确保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阴性。8.4.3 兽医技术人员及生产人员应每天巡查猪群健康状况,对异常死亡或非洲猪瘟可疑病例者,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8.4.4 建立动物疫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至本场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并建立报告档案。疫病扑灭 8.5 8.5.1 猪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8.5.2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应配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9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与使用 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进行查验并记录。9.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在洁净、干燥、无污染源的储存仓库内储存。发现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及时9.2 进行无害化处理。宜采取不低于 85 3 min 制粒杀灭饲料原料中可能污染的非洲猪瘟病毒等病原;有害物质和微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