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150 CCS B 5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922021 代替 DB11/T 1922003 水产养殖场生产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for aquaculture farms 2021-12-28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92202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人员要求.1 5 选址要求.1 6 生产设施.1 7 生产管理.2 8 质量管理.3 DB11/T 1922021 II
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替代DB11/T 1922003水产养殖场生产管理规范,与DB11/T 1922003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组织管理”为“人员要求”(见第 4 章,2003 年版的第 3 章);b)更改了“环境条件”中“场址的选择”、“场区”和“养殖用水”为“选址要求”(见第 5章,2003 年版的第 4 章);c)更改了“养殖池布局”和“配套设施”为“养殖设施”(见 6.1,2003 年版的 5.1、5.2);d)删除了“资料管理”(见 2003 年版的 5.4)
3、;e)增加了“饲料、渔药储存及出入库管理”相关内容(见 6.1.2、7.6.2,2003 年版的 5.2、6.5);f)更改了“生产计划和规程”、“制度”、“苗种质量要求和饲料”为“生产计划”、“制度与规程”、“苗种质量要求”、“饲料质量要求”(见 7.1、7.2、7.3、7.4,2003 年版的 6.1、6.2、6.3);g)更改了“生产记录”为“生产过程记录”(见 7.6,2003 年版的 6.5);h)删除了“销售管理”(见 2003 年版的第 8 章)。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勇、曹
4、洁、杜英杰、徐立蒲。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3年首次发布为DB11/T 1922003;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11/T 1922021 1 水产养殖场生产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场人员、选址、生产设施、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水产养殖场的生产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
5、T 1132 渔药使用规范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人员要求 4.1 管理人员 主要管理人员宜持证上岗,从事水产养殖工作2年以上。4.2 技术人员 应持证上岗,从事水产养殖工作3年以上。4.3 人员培训与考核 养殖场应定期对本场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5 选址要求 养殖场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要求,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无污染,进排水方便,水质符合 GB 11607的规定,电力供应满足生产需求。6 生产设施 6.1 养殖设施 DB11/T 1922021 2 6.1.1 养殖池 应满足以下要求:根据不同养殖品种和要求设置苗种
6、池、成鱼池等各类养殖池的数量、规格和配比;进、排水分开,具有防止逃逸和敌害生物混入的隔离设施,排水符合SC/T 9101的规定。6.1.2 配套设施 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供水、供电、增氧、水处理、消毒、饲料、渔药储存和生产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运转正常,且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制度健全。6.2 仪器配备 养殖场宜配备常规水质分析、鱼病检测等相关仪器。7 生产管理 7.1 生产计划 养殖场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养殖场实际制定生产计划,按计划组织生产。7.2 制度与规程 7.2.1 制定生产、安全管理、病害监测、人员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制度,并按制度要求进行生产管理。7.2.2 制定苗种生产、成鱼养殖、
7、病害防治等关键环节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依据规程组织生产。7.3 苗种质量要求 应从具有苗种生产资质的厂家采购苗种,应使用经过疫病检疫的苗种,应符合有关质量安全规定。7.4 饲料质量要求 质量应符合 NY 5072 的规定。7.5 鱼病防治 7.5.1 疫病预防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应建立检疫制度,采取清塘消毒、水质调控、鱼病监测等健康养殖技术或措施,预防鱼病发生。7.5.2 鱼病治疗 使用药物治疗时,按照SC/T 1132的规定执行,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渔药,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不应滥用药物。养殖过程中使用药物时,休药期满后上市。7.5.3 重大疾病及疫情上报 养殖场发生重大疾病或疫情应按相关
8、规定及时上报,并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鱼病和疫病的治疗、控制和扑灭工作。7.6 生产过程记录 DB11/T 1922021 3 7.6.1 记录要求 生产操作过程应有完善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表式由场部统制定。生产记录员应及时、准确记录、定期汇总归档,并保留2年以上。7.6.2 记录内容 记录内容包括:a)购苗:单位、时间、地点、数量、质量、规格、成活率、检疫、出入库记录等;b)苗种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施肥、生长、病害及日常管理、购入销售记录等;c)成鱼养殖: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施肥、生长、病害及日常管理、购入销售记录等;d)饲料投喂:饲料来源、质量标准、颗粒大小、投喂时间、投喂量、摄食情况、出入库记录等;e)渔药使用:水质情况、病症诊断、渔药种类、用药时间、用药量、治疗效果、出入库记录等。8 质量管理 养殖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定期对生产管理过程进行巡查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养殖产品出场前应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