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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NZXH 001-2021 长宁竹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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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7.080.20 CCS CNZXH X26 团体标准 T/CNZXH 0012021 长宁竹笋 Changning bamboo shoots 2021-02-22 发布 2021-03-01 实施 长宁县竹产业协会 发 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NZXH 0012021 I 前言 本文件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制定的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按照TCAS1.1-017 团体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指南和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长宁县林业和竹业局提出。本文件由长宁县竹产业协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长宁县

2、林业和竹业局、长宁县竹产业协会、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大学、长宁县川中食品有限公司、长宁县纯兵竹笋保鲜厂、长宁县林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长宁县鑫百汇食品有限公司、长宁县竹海雨笋食品厂、四川省长宁县原野笋类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长宁县竹海竹笋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唐森强、李青、蒯良友、陈旭冬、熊子灵、甘文、梁沙莉、冯鑫、任倩、廖云灿、黄玉、刘芳芳、兰杰、王纯兵、张正强、胡云华、闵康忠、龙文彬、周宁。本文件为首次发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NZXH 0012021 1 长宁竹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长宁竹笋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

3、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本文件适用于以长宁鲜笋或原料笋为原料,辅以或不辅以泡椒、莲藕、海带、木耳、马铃薯等蔬菜或蔬菜制品,配以或不配以食用盐、食糖、食醋、酱油、复合调味料、水产调味品、香辛料和调味品,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乳酸、谷氨酸钠、山梨酸钾、柠檬酸钠、苯甲酸钠、脱氢乙酸钠、焦亚硫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低亚硫酸钠、安赛蜜(乙酰磺胺酸钾)、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糖精钠、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等食品添加剂,经过或不经过切分、预煮、调味、包装、杀菌、冷却、干燥等工艺,在长宁县行政区域内制成的竹笋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

4、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 1886.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食品添加剂 低亚硫酸钠 GB 1886.1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GB 1886.1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3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谷氨酸钠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6、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NZXH 0012021 2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

7、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0 植物类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

8、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GB/T 32950 鲜活农产品标

9、签标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长宁竹笋 changing bamboo shoots 长宁县现辖行政区域内生长或生产的竹笋及其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长宁鲜笋、笋干、清水笋、调味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NZXH 0012021 3 原料笋 raw bamboo shoots 在长宁县本地生长或从外地购入的用于加工生产竹笋制品的原料,可根据采购者需求进行或不进行物理和(或)化学预先处理。4

10、产品分类 长宁鲜笋 长宁县现辖行政区域内生长且未经任何化学处理的新鲜竹笋,包括但不限于:长宁苦笋、楠竹笋、梁山慈竹笋、麻竹笋、方竹笋、硬头黄竹笋,可生食或熟制后食用。笋干 以长宁鲜笋或原料笋为原料,经过或不经过切分、预煮,通过盐干工艺或其他干燥工艺去除大部分水分后制成的竹笋制品。清水笋 以长宁鲜笋或原料笋为原料,经过或不经过切分、杀菌,浸入保鲜液,定量包装后制成的竹笋制品。调味笋 以长宁鲜笋或原料笋为原料,经过或不经过切分,通过预煮、冷却、调味、包装、巴氏杀菌制成的竹笋制品。5 技术要求 原料和辅料要求 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要求。感官要求 5.2.1 长宁鲜笋 长宁鲜笋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

11、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笋肉应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容器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性状,尝其滋味,嗅其气味,检查有无杂质。组织形态/性状 笋体新鲜饱满,无虫蚀霉点、病斑或腐烂 滋味、气味 具有鲜竹笋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外来杂质 5.2.2 原料笋 原料笋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笋肉应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 取适量清洗完毕后的样品置于白色容器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性状,尝其滋味,嗅其气味。组织形态/性状 笋体新鲜饱满,无虫蚀、霉点、病斑或腐烂 滋味、气味

12、具有竹笋特有的滋味,无异味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NZXH 0012021 4 5.2.3 笋干 笋干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容器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性状,尝其滋味,嗅其气味,检查有无杂质。组织形态/性状 组织细密,形态基本完整,表面干爽,无肉眼可见的霉斑白膜 滋味、气味 具有笋干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外来杂质 5.2.4 清水笋、调味笋 清水笋、调味笋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笋肉应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同一最小包装内

13、产品色泽均匀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容器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性状,尝其滋味,嗅其气味,检查有无杂质。组织形态/性状 笋体肉质细嫩,切口平整,形态完整,无霉变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正常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口感鲜、嫩、脆 杂质 无外来杂质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 理化指标 项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长宁鲜笋 笋干 调味笋 清水笋 水分/(g/100g)-15-GB 5009.3 第一法 固形物含量/(g/100g)-80 30 GB/T 10786 粗纤维/(g/100g)1.0 10.0 1.0 1.0 GB/T 5009.10 粗蛋白/(g/100g)1.0

14、 20.0 1.0 1.0 GB 5009.5 第一法 总酸(以乳酸计)/(g/100g)a a -2.0 2.0 GB/T 12456 a.原料中含有食醋的产品,总酸(以乳酸计)3.0g/100g;微生物限量 5.4.1 预包装竹笋制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6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 5 2 10 CFU/g 1000 CFU/g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a a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a a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15、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b b 5 0 0-GB/T 4789.36 a.仅限非罐头工艺即食竹笋制品;b.仅限生食竹笋制品。5.4.2 罐头工艺的竹笋制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NZXH 0012021 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食品添加剂 5.8.1 罐头工艺产品 以罐头工艺生产的竹笋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0.05g/kg。其他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类别和最大

16、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8.2 非罐头工艺产品 以非罐头工艺生产的竹笋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应符合:笋干0.2g/kg;调味笋0.1g/kg;清水笋0.1g/kg;长宁鲜笋,不得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类别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执行,依照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检验合格,符合标准方能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固形物含量、大肠菌群、商业无菌、净含量。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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